因工負傷,工傷賠償,因工受傷,該怎麼賠償?

時間 2022-03-19 23:30:16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因工負傷,工傷保險待遇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到24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係時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係時領取)、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確定)、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2樓:聞不倒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因工受傷,該怎麼賠償?

3樓:華律網

因工受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在建設領域,轉包、違法分包普遍存在,轉承包人、違法分承包人很多都是自然人,他們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通常被叫作包工頭。因此,雇員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那麼受僱於包工頭的雇員因工受傷,都能向誰主張什麼賠償呢?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雇員可以向雇主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包工頭是個人不具有承包資質,而雇員的前用工單位即發包人、分包人對包工頭沒有相應資質是當然知情的,故雇員可以同時起訴該發包人、分包人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4項之規定,雇員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評定後,對依法應由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專案有權要求向包工頭轉包和非法分包工程的用工單位支付。因此,對於轉包、非法分包雇員受害情形,雇員既有權主張侵權賠償責任,也有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雇員有選擇權,只能選擇其一主張,選擇行使後不得另行主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4樓:塞巴斯欽愛夏爾

各地都有專門的工傷鑑定機構,做過鑑定後走法律程式是最正確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不成的,請找律師提起訴訟

6樓:梅律師說法

職工因工而亡,能獲得什麼賠償呢,賠償標準是什麼?

關於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7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一、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比較多,最基本的由《社會保險法》第四章、《工傷保險條例》、各省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勞動者工作中負傷,無論是已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事實勞動關係,都享有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工作中負傷,首先應當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乙個月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勞動者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勞動者個人申請應當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傷情穩定並工傷認定之後,影響勞動能力的,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出來後,依據鑑定結論申領工傷保險待遇。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支付**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全額有用人單位支付。

因工傷保險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9樓:匿名使用者

暫以以8級或9級計算。參照下表計算即可。私了的話,不好說你能獲得多少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關於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

目前,許多企業存在著用工不規範的情況,勞動者特別是外來務工者,沒有與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旦發生**事故,由於涉及到法律責任的承擔,雙方便會圍繞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發生爭執。那麼,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權究竟由哪個部門行使呢?對此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

一種是由工傷認定部門行使,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第二款已明確規定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包括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即行政法規已經授權工傷認定部門可以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做出判斷,事實不清的,工傷認定部門還應調查核實;另一種觀點是由勞動仲裁部門行使,理由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5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此問題,目前我局的做法是工傷認定部門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基本上只做形式審查,如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一般告知當事人到仲裁部門解決。我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妥的。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19條已經賦予了工傷認定部門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調查權和認定權,不應是所有爭議都由仲裁部門解決。

其次,先通過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對裁決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加重了勞動者的訟累,有些勞動者確認勞動關係就要一年半載,而這僅僅是工傷認定的乙個前置程式。第三,把仲裁部門的確認程式變成工傷認定部門的前置程式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那麼,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究竟應由哪個部門來行使呢?對此問題,不能簡單地回答由工傷認定部門或是勞動仲裁部門,而應根據雙方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爭議焦點的性質做出分類,分別由不同部門行使。具體來說,如果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事實爭議,即純粹是對事實真與假的看法不同引發的爭議,應由工傷認定部門通過調查核實做出判斷。

工傷認定部門可將申請人受傷作為表面證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認定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工傷認定部門可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如果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法律爭議,即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是雙方當事人對法律理解不同產生的爭議,比如一方認為是勞動關係,另一方認為是僱傭關係,對此類爭議,應當同其他勞動爭議一樣,進入「一裁兩審」的處理程式。

這樣做的理由主要是:第一,這樣做符合法律規定的本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機構有查明事實的職權,因此,調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問題也應屬於工傷認定機構的職權。

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既然是「可以」,就不是所有事實勞動關係爭議都通過仲裁解決,而應理解為「符合某種條件」或「有必要」的情況下才通過仲裁解決。第二,這樣做能夠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有利於工傷受害者及早認定工傷,得到工傷補償。

當然,即使這樣,法律程式依然繁瑣,但這已經是現有法律框架內的最佳選擇了,我們還能夠做得就是為當事人著想,盡量縮短當事人認定工傷或仲裁的時間。第三,這樣做不會減少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工傷認定部門行使了勞動關係的確認權,做出工傷認定與否的結論後,當事人仍有機會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方式進行救濟。

也就是說,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司法審查仍然是最後的救濟途徑。

工傷後應該得到些什麼賠償或補償

11樓:蘑菇走丟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規定,工傷享受以下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卹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卹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並按其殘廢後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退職養老或死亡時止,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與復工時本人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

四、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查。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因工受傷賠償,因工受傷,該怎麼賠償?

因工受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在建設領域,轉包 違法分包普遍存在,轉承包人 違法分承包人很多都是自然人,他們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通常被叫作包工頭。因此,雇員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那麼受僱於包工頭的雇員因工受傷,都能向誰主張什麼賠償呢?根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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