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都有財產糾葛如何處理,結婚多少年之後婚前婚後的財產都是共有財

時間 2022-03-18 16:55:11

1樓:張力律師

無論是房子還是車子實際上都是婚約財產,不屬於贈與。這種情況你可以收集證據,包括聊天記錄,付款憑證和通話錄音等,先和對方協商分割及補償方案,全程可以錄音。比較合理的分配方案是你們和父母誰出的錢就補償誰,貸款部分應當由你們平均承擔,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補償。

一般來說車子過戶比較容易,你們可以協商分割,房子由於是貸款,一般來說登記誰名字歸誰,向另外一方進行現金補償。如果你們無法協商一致,那麼可以起訴到法院。

2樓:皆有可能

婚前財產離婚怎麼分配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後財產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財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7、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3樓:諾言

只有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才需要分配,而婚前的個人財產,或是約定了財產分別制的婚後財產,不需要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可以看出,對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首先是可以雙方協商處理的,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等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用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樓:

女方婚前房產屬於其個人財產,是否用於償還丈夫婚後債務,需要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一人對外所負債務,一般認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二人共同負責償還。夫妻二人共同償還時,即需要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也需要用夫妻任意一方的婚前財產償還。

對女方的房產,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2、如果女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丈夫明確約定該債務為丈夫的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之間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則屬於丈夫的個人債務,由丈夫以其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份額的財產償還,妻子個人財產不負償還責任。對於女方的房產,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5樓:郭某某律師

你可以這麼要求,對方可以不答理你

法律上沒有父母出資啥事,沒有借條就是贈送

法律上,車可以視為彩禮,結婚就不退,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平分房子婚後用父母出資和夫妻共同財產出的首付?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平分

6樓:給哥唱首獅子座

父母出資,沒有借條就是贈送

車可以視為彩禮,結婚就不退,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平分房子婚後用父母出資和夫妻共同財產出的首付?

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平分

7樓:我唔娜

當然可以了,這屬於財產糾紛

8樓:郭陳溪

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婚前的財產是個人財產。

9樓:臧文生

有事實為證請法院判唄

結婚多少年之後婚前婚後的財產都是共有財

10樓: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您好,無論多少年之後,婚前財產除非通過協議或是加名,或是因為與婚後財產發生混同的情況以外,都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以婚前財產進行投資,婚後有經營行為的話,一般投資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1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婚前財產各歸各,婚後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關於婚前婚後財產歸屬的問題

12樓:石材大百科

婚前婚後財產歸屬主要是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區分,具體如下:

一: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13樓: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按照您的第一種情況,房子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和還貸對應的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按照您的第二種情況,房子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按照您的第三種情況,房子是共同財產。如果離婚的時候不想讓對方分得房子,您可以讓您的父母全款出資,只登記您乙個人的名字。注意事項:

1、父母出資;2、全款;3、登記您乙個人的名字。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樣做毫無意義。是否在結婚之後就準備離婚?還是計畫在一定時期內就離婚?

15樓:匿名使用者

若在婚前購買,就是你的婚前財產。共同償還貸款部分,若離婚,女方可主張她的那乙份。

如果在婚後買則算共同財產。

如果要在房產證上寫女方的名字,最好約定份額。

裝修款,可由雙方約定。不一定要公證,兩個人簽協議即可。

新婚姻法出台後婚前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16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財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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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在婚後是否是個人私有財產

都是你的個人財產,你看了下面我跟你提供的法律條文就清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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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男女雙方協商,如果男女雙方同意可將財產分給子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