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女)要離婚,如何取得撫養權,並且多掙取一些撫養費,情況如下

時間 2022-03-17 02:40:10

1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用事實依據證明男方的暴力傾向 會對孩子的成長不利,爭取撫養權沒有問題。

婚姻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撫養費的多少應根據一方經濟收入和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高低確定,收入多的一方,一般可適當多負擔一些。那種認為誰管孩子誰操心的觀就業是不對的。

當然,撫養費一旦確定,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父母經濟情況有較大變化,提出改變撫養費,或者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母願意承擔子女部分或全部費用的,都可由雙方協商解決。

為了保護子女的合法利益,在離婚案件未結前,如果有的當事人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法院可以決定先行給付,責令其負擔必須的撫養費。

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由哪一方撫養,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責任。對於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給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更應主動按期給付,如不按期給付,接受撫養費的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予以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有婚外戀嗎?有的話去找證據,花錢去找私家偵探來調查!還有你說男方有家庭暴力對嗎?那這也是證據,而且,還可以在他實行家庭暴力的時候,用攝像機射下來,這就可以了!

1、婚前的固定資產,不容易做平均分割;

2、法院不一定將孩子叛給女方的,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牽涉到很多方面,首先是確定雙方是否都要求取得撫養權,然後才看具體情況進行協商,起主要作用的還是經濟能力。一般撫養費是工資收入的25%--30%;隨著物價**因素,還會加大比例。乙個孩子從小到大在城市,沒有30萬元下不來。

相關資料:

還是看以下撫養權裡的規定吧,唉``情況不是很好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修正後的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這些完全可以作為證據,而根據撫養權規定裡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這一條,你可以要求法院依據「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這個前提判決你獲得撫養權。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用事實依據證明男方的暴力傾向 會對孩子的成長不利,爭取撫養權沒有問題。

婚姻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撫養費的多少應根據一方經濟收入和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高低確定,收入多的一方,一般可適當多負擔一些。那種認為誰管孩子誰操心的觀就業是不對的。

當然,撫養費一旦確定,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父母經濟情況有較大變化,提出改變撫養費,或者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母願意承擔子女部分或全部費用的,都可由雙方協商解決。

為了保護子女的合法利益,在離婚案件未結前,如果有的當事人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法院可以決定先行給付,責令其負擔必須的撫養費。

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由哪一方撫養,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責任。對於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給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更應主動按期給付,如不按期給付,接受撫養費的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予以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產是甲方父親的,這樣的離婚還希望得到較高的經濟補償,似乎不大可能……還是好好想想,從長計議才好!離婚又想帶孩子並得到較高的經濟補償似乎不太現實。

4樓:制己制理

撫養權的判決如果由法官決定 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可以圍繞這個原則提供女方的優勢 具體的要看實際情況 撫養費可以先計算一下 也要看實際情況 這裡只能告訴你個大體方向

建議你委託律師協助 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6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收入高的,有條件的,父母幫助照顧孩子的,對孩子有責任心的,另一方精神不正常的或者殘疾的,將優先獲得撫養權。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將調解,調解失敗將判決:

1、小於10歲得孩子歸女方。

2、女方懷孕呵孩子小於1歲,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可以。

3、夫妻共同財產平方,婚前財產不分。

4、撫養費按收入工資得20-30%支付。

協議離婚如何變更撫養權

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有兩種形式,但是,無論採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1 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 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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