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可以撤銷嗎,公證遺囑撤銷需要帶上什麼證件?

時間 2022-03-15 22:15:15

1樓:華律網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這裡所說的公證遺囑不得撤銷,指的是不得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或變更,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式仍可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後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2樓:慫

說法: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公證遺囑因為由國家公證機關依法進行了公證,其效力高於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公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的形式撤銷、變更已經公證的遺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

「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由此可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之效力高於以前所立的公證遺囑。張小姐的爺爺可以就遺產的分配重新立下遺囑,並依法找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這樣,原來那份公證遺囑就失去了效力。

公證遺囑撤銷需要帶上什麼證件?

3樓:戚廣利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並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經過公證的遺囑,是不允許撤銷的。可以通過重新辦理乙份公證將原有的公證遺囑進行撤銷或變更,如在遺囑公證後,又另外再辦理了乙份公證遺囑,則在二份遺囑間對同一財產的繼承上應以後乙份遺囑為準,實際上就是對前乙份遺囑的部分變更或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9.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4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辦理遺囑需提交的材料有:

1.立遺囑人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身份證明。

2.遺囑所處分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產權所有證、存摺、股權、債券、車輛行駛證等)。

3.指定醫院出具的精神正常的測查結果報告(憑愛傳承為老服務中心介紹信辦理,或為老中心設立的綠色通道)。

4.立遺囑人可攜帶自擬遺囑草本。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按照法律規定,辦理遺囑公證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可以請求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到辦理遺囑公證人的住所或其他適宜的地點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向公證機關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件;

遺囑涉及的不動產的,應提供房產證等產權證明材料。

遺囑應包括以下內容:(一) 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 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 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 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公證。

遺囑人需要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應當親自到辦理該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因緊急情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證處申請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或請原公證處派公證員到其住地辦理。

申請時,遺囑人應當提供身份證件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憑證和需要變更或撤銷的遺囑公證書,講明變更或撤銷該公證遺囑的原因和理由。

望採納,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經過公證的遺囑,是不允許撤銷的。

你可以做乙份新的房產遺囑,然後把新遺囑拿去公證一下就可以達到你的目的。

因為遺囑是以最新立的那乙份有效。

《繼承法》規定: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已經公證的遺囑能否撤銷嗎

6樓:華律網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這裡所說的公證遺囑不得撤銷,指的是不得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或變更,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式仍可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後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7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遺囑撤銷的條件:

遺囑人立完遺囑後能否變更或撤銷,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的遺囑」。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在遺囑設立以後,生效以前對自己所立的遺囑內容進行修改;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取消原來所立的遺囑,使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遺囑在將來不因其死亡而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遺囑的變更,也可以說是遺囑內容的部分撤銷。遺囑與其他民事行為不同,其他的民事行為,必須有法定的可撤銷可變更原因,才可以變更或撤銷,並且有時間的限制;而遺囑的撤銷不受時間、原因的限制,遺囑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不問任何事由變更或撤銷以前所立的遺囑,但變更或撤銷只能由遺囑人親自為之,不得**。遺囑的變更或撤銷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書面形式宣告撤銷或變更原遺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口頭方式撤銷公證遺囑。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最後的遺囑為準,遺囑人在訂立的新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表示撤銷原遺囑,只要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即意味著前一遺囑被後一遺囑撤銷;部分牴觸的,部分撤銷;全都牴觸的,全部撤銷;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原來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或變更時,仍需要的以公證遺囑所代替,不能其他形式的遺囑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

3.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牴觸時,其牴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撤銷或變更。如遺囑人在世時將遺囑中的財產變賣,其變賣財產的行為就是對原遺囑的撤銷。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各方一致同意後遺產公證可撤銷嗎?

8樓:大餅和豬豬

其實最簡單的形成新的遺產協議再次公證,宣告前後關係就得了。滅必要走撤銷程式。如果撤銷可以依據以下條款

關於已經公證的財產是否可以撤銷公證,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搜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樓:

各方協商一致,且立遺囑人同意的的話,可以撤銷。

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並到原公證處辦理。

10樓:正商觀察者

關於已經公證的財產是否可以撤銷公證,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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