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老闆不讓走法定假日不讓休息拖欠工資月勞動局管用嗎

時間 2022-02-23 18:20:10

1樓:韓飛律師

1、不合法,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 用期 內提 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可以通過ems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 報告 ), 同時在快遞單上註明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 工資或不 為勞動者 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3、如果想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可以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此為由解除也是可以即通知即解除並可補償,但勞動者要舉證證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事實的存在。

補償金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勞動者應當去郵政局用ems快遞「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收件人單位處寫明用人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沒有人事部的寫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單上物品欄註明是「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解除原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況」,保留好該寄單以證明提出了解除通知。

2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拖欠工資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逾期不支付工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你公司已違法,請你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掌握好加班和公司拖欠工資的證據。或員工聯名簽署。

願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祝你工作順意。

3樓:最愛薅羊毛

老闆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向本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老闆的違法行為,勞動監察大隊可以責令老闆給勞動者支付工資,並且可以根據老闆的違法行為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老闆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4樓:塔頂的巔峰

如果是出於生產經營需要,法定節假日不放假的情況並不鮮見,但必須支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否則就是違法的。

只有在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向勞動局投訴才會被受理。

5樓:he小

勞動局當然管用啊,你去投訴時放氣派點,勞動局看到你畏畏縮縮就知道你不懂法律沒能力搞事,看到你說話很宰他們會結的你這人有能力搞事不管會越鬧越大,還就是主要要抓住老闆不良行為的文字證據,現在手機攝像錄音都可以的,如果你拿不出證據別勞動局不管你的

6樓:

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也可以到法院提請訴訟。這裡涉及,合同欺詐,勞資違法,工資拖欠違規等。

有的地方直接有**成立的勞動工資拖欠稽查大隊。由公檢法勞資工商共同組成。若是農民工一告乙個準。

腰桿必須硬起來。不讓違法者繼續違法。不讓受害者繼續受害。

不過一定要掌握證據,最好讓老闆給出乙個欠條。或者有合同更好。同時有公司其他人員共同起草的聯名上告信。

有違規加班,加時的錄影證據。都是可以提供給取證部門的。

7樓:書生之見是我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解決工資問題

8樓:**姜松

保留證據,是可以向勞動局舉報的,辭職是個人的自由,沒有人有這個權利的。

9樓:

有證據勞動部門肯定管用,沒證據到哪都沒用,現在是法制社會,一切講究證據。勞動法規定,辭需提前一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試用期需提前三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但是如果是用人方有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交了辭職報告之後立刻走人的。拖欠工資也是屬於違法行為。

但是這一切前提是你要有勞動合同或者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10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首先你這個老闆是個人,你們之間是勞務關係,你以此為由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要求老闆支付你的拖欠工資和加班費

11樓:陳溪

可以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局反應。也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勞動部門監管勞動用工和工資的發放。

12樓:皆有可能

辭職老闆不給發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並給予賠償。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老闆不讓辭職不給休息不讓請假不發工資可以去勞動局告嗎?部分證據有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係、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需準備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身份證影印件等。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樓:

可以向勞動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還處理不了的話,可以向勞動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法定節假日不讓放假,我是不是需要舉報,違反勞動法,如果舉報有什麼路徑管用。

15樓:莊哥講稅務

有的還是要看公司的,勞動法雖然有規定,但公司也可以規定自己的上班時間,而且在聘用你的時候有跟你講清楚了上班時間,你也接受的話,這個就不好舉報了。

16樓:厚朴方實

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若不能安排調休,應按工資基數的雙倍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休息日工作的,直接應按工資基數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資。

您可以通過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1)要求補發未足額支付的工資

(2)若您決定離職,可申請因用人單位侵害員工利益(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造成您被動提出離職,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約定,要求經濟補償

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17樓:

私人的公司基本是這樣吧,正規的勞動法只適用於體制內。你舉報要想清楚:做好離職的準備。

老闆拖欠工資不給找勞動局管用嗎?

18樓:簡簡單單

1、未簽合同超過乙個月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可以要求二倍工資的。

19樓:六和尚

應當去人社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這是處理拖欠工資的直接部門。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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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寫辭職報告,提前乙個月書面郵寄給工作單位負責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你辭職,你也可以在用人單位收到辭職報告滿30天時辦理工作交接並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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