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上班八年,用人單位申報工資五千,派遣單位簽合同兩千,實領1千多,派遣單位違法嗎我怎麼維權

時間 2022-02-22 13:00:12

1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把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一起作為被裁人,掌握證據,勞務派遣公司不能剋扣用工單位給你支付的勞動報酬,可以收取管理費

2樓:快樂天使

某企業上班八年,用人單位申報工資五千,派遣單位簽合同兩千,實領1千多,派遣單位違法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3樓:可靠的

以派遣公司為原告,以派遣合同為依據,要求企業歸還差價

4樓:都笑過

我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告那些公司,讓他把錢吐出來

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只有和勞動單位說派遣單位沒有給加工資,要求離職了

6樓:臧文生

拿證據告和你簽合同的法人

我是一名勞務派遣工,勞務簽合同2千,用人單位申報工資五千,實領1千多,派遣單位違法嗎我怎麼維權? 5

7樓:l霧l中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8樓:112333束脩

雖然國家提倡同工同酬,但在事實操作中,你合同籤的2000表示你同意,很難翻案。

另外實領1000多是扣了,社保和五險一金之後嗎?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只有看實際給你發的睡前工資有沒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了,沒有的話就不違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按合同辦事才行,派遣

公司太黑,扣錢太多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啊。各掙各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向上級單位確認一下這個工資該如何領,上級單位

我在乙個單位工作八年多,屬於派遣員工,現在因單位與派遣公司合同原

13樓:律兜諮詢1號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具體工總年限來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派遣合同與用工單位合同有啥區別

14樓:華律網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後把勞動者派遣到需要用工的企業上班。企業需要支付勞務派遣公司一定的服務費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正式工指勞動者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用工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員工。

派遣工和正式員工區別是:1、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和工作單位雙方處理。

派遣工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雙方處理。2、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派遣工,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係,與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15樓:

1、簽訂的主體不同。勞務派遣合同的雙方是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2、合同目的不同。勞務派遣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勞務派遣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5、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

從法律上講,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關係是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單位i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而和用工單位沒有關係。不管和哪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都不會影響退休年齡和養老保險的領取。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16樓:嵇建國律師

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勞務派遣情形下,你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相關的權利義務只在你和勞務派遣單位之間發生,與實際用工單位沒什麼關係。而勞動合同是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直接簽訂的合同。

雖然法律也規定要同工同酬,不過從實際情形來看,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的合同工或是有編制的職工相比,各方面的權益差距都比較大,所以得慎重。

17樓:韓飛律師

勞務派遣合同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區別是:

一、勞務派遣情形下,你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相關的權利義務只在你和勞務派遣單位之間發生,與實際用工單位沒什麼關係。而勞動合同是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直接簽訂的合同。雖然法律也規定要同工同酬,不過從實際情形來看,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的合同工或是有編制的職工相比,各方面的權益差距都比較大,所以得慎重。

二、勞務派遣是乙個時代的產物,90年代一大批人下崗或是簽訂協保。這批人員再就業的時候單位無需為其繳納社保、公積金,並有稅收上的優惠這批人的派遣合同就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動合同就是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合同。

勞動派遣合同就是和人力資源派遣單位簽訂用工合同,但是工作還是在現有單位。一般派遣員工享受的待遇比正式員工稍差,主要是在福利待遇上,工資應該是差不多的。

勞務派遣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了八年,被辭退了,現在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都不賠償,應該怎麼維權?

1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需要明確是被用人單位辭退還是被用工單位辭退。再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

1、如果被用人單位辭退,在未提前告知勞動者解除合同或者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2倍懲罰性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未違法解除,按照《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被用工單位辭退,用工單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24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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