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我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嗎

時間 2022-02-22 07:20:09

1樓:森林**

首先,當事人為第一被告,是第一責任人。他無力承擔賠償,但也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既然是他倆打架,無論主要過錯在哪一方,誰負主要責任,受害者都是當事人之一,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即使把你拉到被告席上,你最多也就有3分之一的責任。

況且你提到網咖人員有阻止事態發生發展的行為,並有報警的過程。你網咖的義務也有了適當的履行,如果經過調解和法律途徑,最壞的結果,你輸了要賠償,有1左右最多了。但題外我想說的是:

兩位當事人是否是未成年人?在你網咖上網是否使用的是本人身份證。做生意的,你在法律約束之外應該主動找受害方調解,同意的話拿一點錢讓他消停些。

畢竟你做的是買賣,別讓」官司「拖你時間太長。

2樓:張偉傑律師

讓法院判決吧,受害人被打是由刑事案件被告人造成的,你應該沒有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和你犯罪行為人不構成連帶責任

其次你沒有縱容犯罪行為人的故意

綜合推斷你無須承擔受害人的損失。

但你要知道在中國有些判決的結果非常出乎人的意料之外。你和受害人如果訴訟到法院就要看你遇到乙個怎麼樣的審判官

什麼叫補充賠償責任 在什麼情況下才適用

4樓:人人哦哦哦課

補充賠償責任,是指多個行為人基於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數個責任,造成直接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全部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在能夠防止或減少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直接責任人請求追償的侵權責任形態。

1、補充賠償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2、補充賠償責任是兩種責任的競合狀態。即基於直接侵權行為的直接賠償責任和基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競合。

3、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定的範圍限制。如《人損解釋》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第七條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未盡職責範圍內」。

4、補充賠償責任是一種非終局責任。所謂非終局責任,是指責任人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只是一種暫時性責任或形式性責任,行為人承擔責任後可以依法向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而進行救濟,最終承擔責任的是直接責任人。

補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條件,也就是說行為人在何種條件下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補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四個,即:

1、第三人侵權直接導致損害事實的發生;

2、行為人未盡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3、損害事實與行為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因果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補充賠償責任的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補充賠償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這一特徵,體現了補充賠償責任產生的法律依據。與其他形式的民事責任相比,其有著獨特的責任適用規則和構成要件。

為了避免補充賠償責任的濫用和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情形下才能適用。對於法律規定的情形,目前主要體現在《人損解釋》第六條、第七條,且是過錯責任。

當然出於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們也不應該反對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補充賠償責任進行約定。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補充賠償責任的隨意濫用。

2、補充賠償責任是兩種責任的競合狀態。

這種責任競合狀態是由於兩個侵權行為產生同一損害事實,為彌補這一損失而發生的兩個責任的競合,即基於直接侵權行為的直接賠償責任和基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競合。作為共同責任形態的一種,其與連帶責任、按份責任等責任形式一樣,是解決多個責任人對同一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

3、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定的範圍限制。

補充賠償責任並非一定是對全部的責任都承擔補充清償義務,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份額是不一樣的,這種份額與過錯程度相關。如《人損解釋》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第七條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未盡職責範圍內」。

民法中補充賠償責任和按份賠償責任的區別?

5樓:

連帶責任的話,對方可以直接找債務人或者保證人,要求償還全部欠款,對保證人來說擔保的份額和債務人的份額相同,而且沒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責任則是在債務人沒有完全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承擔剩下的償還責任,有先訴抗辯權,就是債權人不提起訴訟,則沒有履行義務

補充賠償的話和一般保證責任類似,是承擔主債務人未賠償的剩餘賠償義務,沒有固定的份額,具體的多少則要看主債務人賠的多少,他賠的多,你就賠的少。同時補充賠償責任有先訴抗辯權。

按份賠償的話則是將賠償責任分為若干部分,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份額是固定的。原則上來說,除非法律有規定說要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否則的話債務人相互之間不存在法律關係,賠自己的那部分就可以了。一般說來按份賠償是不存在先訴抗辯的。

可以舉個交通事故的例子。比如a把b撞了,a全責,a的保險公司賠償了b30萬的賠款(第三者責任險),但是b的損失數額鑑定是50萬,那麼a就要賠償20萬元,這30萬和20萬就是保險公司和a各自的賠償份額。

同時,a開的是c的車,c作為車主就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c可以單獨要求a或者c,或者要求ac一起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ac之間的分配是另一層法律關係和b無關。

然後a說他願意賠,現在拿不出20萬,找到d擔保,d說願意在a賠不出的前提下承擔剩餘的賠償,這就是一般擔保。這時候b直接找d要錢,d可以以a還沒有明確說明不賠為理由進行先訴抗辯。最後a在期限前只給了10萬,剩下的b就要起訴a,同時追加d作為共同被告,要求d補充賠償剩下的10萬

什麼是補充賠償責任

6樓:無恙話樂

補充賠償責任,是指多個行為人基於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數個責任,造成直接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全部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在能夠防止或減少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直接責任人請求追償的侵權責任形態。

1、補充賠償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2、補充賠償責任是兩種責任的競合狀態。即基於直接侵權行為的直接賠償責任和基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競合。

3、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定的範圍限制。如《人損解釋》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第七條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未盡職責範圍內」。

4、補充賠償責任是一種非終局責任。所謂非終局責任,是指責任人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只是一種暫時性責任或形式性責任,行為人承擔責任後可以依法向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而進行救濟,最終承擔責任的是直接責任人。

7樓:劉容良律師

第一問,不是連帶責任,所以才是補充賠償責任。兩者相當不同。連帶說白了就是他需要10萬,他可以直接向你要這10萬也可以向同你一起負連帶責任的人要這10萬。

而補充連帶責任則是他必須先追究真正的責任人,如果那人確實沒錢可執行,才執行你的財產。

補充責任一定要履行,但是通過上述第乙個問題的解答,你可以發現,責任人的責任都可以因為沒有財產而暫時不追究,你要是沒有錢自然也不能追究了。

第三問,法院有強制措施。如果法院發現你有錢卻不履行,或者發現你本來有錢,後來為了逃避履行而轉移財產的,可以採取自民事訴訟法執行一章中自217條往後的措施,比如把你的凍結、扣押、拍賣;把你的名字列入徵信系統、限制出境、要求**公布的你的不誠信記錄等。具體你找一下法典看一下吧。

我說的是剛修訂過的民訴法。

連帶賠償責任與補充賠償責任由何區別?分別有哪些適用情況?

8樓:匿名使用者

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後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

補充賠償責任,是指多個行為人基於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數個責任,造成直接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全部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在能夠防止或減少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直接責任人請求追償的侵權責任形態。

什麼叫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例如,顧客住進賓館遭受犯罪行為人殺害,犯罪行為人負有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賓館負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兩個責任產生了競合。犯罪行為人承擔責任,則賓館消滅責任;賓館在犯罪行為人無力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或者逃逸無法賠償時,應當承擔補充責任。這時,犯罪行為人消滅了對受害人的責任,但卻產生了對賓館的賠償義務。

這就是侵權補充賠償責任規定的含義所在。

簡言之,「補充賠償責任」就是指在直接責任人不能滿足權利人賠償請求時,再由補充責任人承擔權利人相應損失的一種責任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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