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有哪些義務,經營者的義務有哪些

時間 2022-02-05 10:00:10

1樓:黎約菸頭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是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5、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相符。 8、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0、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2樓:說法律

經營者義務的種類有哪些

經營者的義務有哪些

3樓:華律網

經營者的義務有10種:1、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2、接受監督的義務;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4、提供真實資訊的義務;5、表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6、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義務;7、保證質量的義務;8、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六條: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規定的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經營者還應當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和社會的監督,即接受監督的義務。

第十八條: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當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消費者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時,經營者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和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提供真實資訊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該義務還包括: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誌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該義務還要求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出具憑證、單據

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是消費合同的書面證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如果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保證質量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履行「三包」義務

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經營者在這些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中含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內容,或者減輕、其民事責任的內容,其內容判定無效。

第二十五條:禁止侵犯人格權

5樓:劉繼印律師

回答經營者的義務有10種:1、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2、接受監督的義務;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4、提供真實資訊的義務;5、表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6、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義務;7、保證質量的義務;8、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十、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更多5條

6樓:閆超律師

回答一、依法登記的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二、依法納稅的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三、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四、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五、依法公示相關資訊的義務。六、依法披露商品或服務資訊的義務。

經營者的義務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經營者義務的種類有哪些

經營者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消費者的權益和經營者的義務有哪些

經營者有哪些義務?

8樓:莫文賓律師

經營者應當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如果是服務業經營者,要確保服務場所的安全衛生和顧客的消費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9樓:說法律

經營者義務的種類有哪些

經營者十大義務是什麼?

10樓:南霸天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υ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σ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σ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σ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σ害發生的措施。

4、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覆。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5、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8、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0、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係,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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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者禁止經營哪些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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