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

時間 2022-02-01 20:36:49

1樓:匿名使用者

1、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傳統觀點認為這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存在的依據,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指在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不補償又顯失公平時,由法院根據公平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受損害輕的當事人對受損害重的當事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的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2樓:

你的答案有錯誤,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法定原則,公正原則,效益原則,合理性原則,責任自負原則,因果關係原則

3樓:

法定責任原則。而法定責任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其他就是公平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4樓:匿名使用者

ac 相信我 沒錯的

在我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可以概括為

5樓:匿名使用者

歸責原則的概念,在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歸責原則對侵權行為法之適用,在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則常常被當作乙個預設的前提,似乎重要得不言而喻,無需畫蛇添足多作限定。由此導致的直接後果,是在對侵權行為法進行研究、對民事侵權案件進行分析和審理時,歸責原則的討論自覺不自覺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權行為法整體而言的層次。

理論研究中,學者以「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為題論述;①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對民事侵權案件進行分析時,也常見這樣的表述:「民事侵權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對這種以歸責原則廣泛用於侵權行為法、侵權民事責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異議。

然而這種將「歸責原則」中的「責」等同於「侵權責任」、「民事責任」中的「責」的做法,運用於智財權領域,卻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智財權的保護物件,與其他民事權利,尤其是物權的保護物件相比,具有突出的非物質的特點,是一種非實體的存在。侵害智財權的行為,相應地並不以侵害物質實體作為手段和前提。

不過,由知識與載體

《歸責原則》

的相互關係所決定,無論是智財權人財產利益的實現,還是侵害智財權行為人所謀求的財產利益的實現,都必須借助於承載知識的物質實體的傳播。因此,為了充分保護智財權人利益,人們不得不更加注重採取停止侵權這種措施。智財權訴訟中「行為保全」制度的建立,鮮明地體現了這種必要性;與這一暫時的行為保全相對應,訴訟終結時得出的停止侵權的結論同樣具有首當其衝的作用。

停止侵害等決定的作出,則意味著侵權行為人承擔了以此為內容的民事責任。①停止侵害的責任承擔,顯然發生在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未及考慮之時。②加之歸責原則中的「責」與民事責任中的「責」相等同,無怪乎有學者會著力於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侵害智財權領域中爭取一定的適用空間,並就此引發關於侵害智財權歸責原則的爭議。

雖然許多學者主張,在侵害智財權領域,仍然應當堅持一元的過錯責任原則或者以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相結合的二元歸責原則;③但仍不乏學者認為,在侵害智財權領域,應當分別確立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過錯責任和平無過錯責任

我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主要有哪些?

7樓:豐豐的風箏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

一、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儘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繫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事由等重要內容。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準則。

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在我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 10

8樓:

在我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責任法定原則、責任相稱原則、因果聯絡原則。

歸責原則的概念,在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

歸責原則對侵權行為法之適用,在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則常常被當作乙個預設的前提,似乎重要得不言而喻,無需畫蛇添足多作限定。

由此導致的直接後果,是在對侵權行為法進行研究、對民事侵權案件進行分析和審理時,歸責原則的討論自覺不自覺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權行為法整體而言的層次。

9樓:喜陽陽

在我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責任法定原則、因果聯絡原則、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責任自負原則。

一、責任法定原則

1、 責任法定原則的概念

責任法定原則是指,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包括在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事先規定的責任性質、責任範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2、責任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1)作為一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發生後,應按照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關人的法律責任。

(3)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強調「罪刑法定主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4)同時責任法定原則也不允許法律的類推適用。(5)在一般情況下還應排除對行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強調「法不溯及既往」。

二、因果聯絡原則

1、因果聯絡原則的含義

在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時,必須首先考慮因果關係,即引起與被引起關係,具體包括:(1)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這是認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2)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絡,有時這也是區分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

(3)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分這種因果聯絡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2、兩種因果聯絡

在認定「違法者」有無法律責任時,必須搞清楚兩種因果聯絡:一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即特定的物質性或非物質性損害結果是不是由該行為引起的。二是心理活動和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絡,即違法者的行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身體的結果。

從認識論上說,原因與結果之間的聯絡呈現多樣性,有內在的、外在的、直接的、間接的、主要的、次要的等等。認定法律責任所要求的因果聯絡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心理活動與行為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聯絡。否則,就不應當認定違法者有法律責任。

三、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

1、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的含義和意義

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是公平觀念在歸責問題上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含義為法律責任的大小、處罰的輕重應與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輕重相適應,做到「罪責均衡」、「罰當其罪」。 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是實現法律目的的需要,通過懲罰違法行為人和違約行為人,發揮法律責任的積極功能,教育違法、違約者和其他社會成員,從而有利於預防違法行為、違約行為的發生。

2、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的內容

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2)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或者損害相適應。

(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還應當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相適應。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在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時,都應當堅持這三個「適應」,全面衡量,不應偏廢。 有時候,特別是社會治安狀況惡化的特殊情況下,為了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的利益,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有必要對那些故意的、出於反動目的和惡毒動機而實施的危害性較大的違法犯罪行為,確定出高於其違法成本和實際社會危害的責任。

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要貫徹責任與違法基本均衡或相對適應的原則。

四、責任自負原則

1、責任自負原則的含義

與古代社會個體不獨立不同,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地位,因此在歸責問題上要求遵循責任自負原則。責任自負原則是現代法的一般原則,體現了現代法的進步。

2、責任自負原則的具體要求

責任自負原則要求:(1)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證無責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

在社會主義國家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每個公民、每個法律主體既享有權利,又必須承擔和履行義務,而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等量的和互相制約的。這裡既不容許存在「無義務的」權利(即特權),也不應當存在「無權 利的」義務(即不合理的義務)。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必須始終不渝地堅持這一原則。

如果我們對某些有責任能力的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追究或避重就輕,那就等於認可他們享有不履行義務的特權,容許他們的意志和利益凌駕在體現廣大人民公共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之上,這與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是背離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責任的歸結,也叫歸責,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在我國,歸責的原則主要可以概括為:責任法定原則、公正原則、效益原則和合理性原則。

責任法定原則是指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包括在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事先規定的責任性質、責任範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公正原則要求在追究法律責任方面:第一,對任何違法、違約的行為都應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第二,責任與違法或損害相均衡,即人們通常所說的「責罰相當」、「罰當其罪」。

第三,公正要求綜合考慮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多種因素,做到合理地區別對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責任時依據法律程式追究法律責任,非依法律程式,不得追究法律責任。第五,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同樣地追究法律責任,不允許有不受法律約束或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效益原則是指在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時,應當進行成本收益分析,講求法律責任的效益。

合理性原則是指,在設定及歸結法律責任時考慮各當事人的心智與情感因素,以期真正發揮法律責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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