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緊急避險案例,找乙個緊急避險的案例

時間 2022-02-01 19:40:55

1樓:美圖攝影君

案例:2023年法國地方輕罪法院審理的緊急盜竊案:一名寡婦因偷竊了一塊麵包而被控有罪。被告犯罪時身無分文,所領的救濟也沒有了,與其兩歲的嬰兒都連續36小時以上沒有吃任何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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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的緊急避險理論:

在普通法系,緊急避險被視為「合法的辯護事由(defense) ",並且在某些時候「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合法的辯護理由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可得寬恕」的事由(excuse),另一類是「正當事由」(justification)。

例如未成年人、錯誤、精神病、被迫行為往往被認為是「可得寬恕」的抗辯事由,而緊急避險、正當防衛和警察圈套等常被認為是「正當的事由」。前者相當於大陸法系的「責任阻卻」,後者則相當於「違法阻卻」。

事實上,與大陸法系將「容忍義務」隱藏在法律條文的解釋中不同,普通法系是從具體案例中辨析行為人是否存在一種能夠對抗守法義務的「避險權利」,進而討論法律責任問題。

2樓:小魚服裝品鑑官

緊急避險是刑法中規定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的一種情形。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採取緊急避險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危險。即實施緊急避險的目的是正當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

如果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如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則不能視為緊急避險。

2、「危險」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使上述合法權益受到威脅。尚未發生的危險或者已經結束的危險,以及主觀假想的危險或者推測的危險,都不能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

危險可以來自不同的方面:有的是自然的力量,如天然火災、洪水、**、山崩、海嘯、狂風等;有的是動物的侵襲;有的是疾病等生理機能造成的危險;有的是人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避免的損害。

這是由緊急避險的性質決定的。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護另一種受到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的合法權益的緊急措施。

不論是受損害的還是被保護的合法權益,都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只有損害的合法權益小於被保護的合法權益時,緊急避險的行為,才是對社會有益的,緊急避險才有實際意義。

由於緊急避險的特點是為了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是行為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採取的緊急措施,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是一種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支援和鼓勵。

所以緊急避險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法律規定,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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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行駛在連霍高速公路鞏義至洛陽段時,細心的駕駛員會發現與高速公路的主幹道相連有一些距離很短的小「分支」車道。

這種車道很特別,一般長度在50~100公尺,有一定的坡度,沒有鋪設瀝青石子路面,而是鋪著石子、沙土,看上去很不「和諧」。但可千萬別小瞧這麼一段「分支」,它可是一條千真萬確的「救命道」,名字叫做緊急避險車道。

這種車道不僅在連霍高速公路上可以發現,在其他穿行在丘陵山區的高速公路、國道、快速公路上,都能夠看到它的存在。

參考資料:中國新聞網-高速公路「緊急避險道」 會用才能更安全

3樓:楊文戰律師

我認為,這不符合緊急避險。

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避免的損害。這是由緊急避險的性質決定的。

從本案情況來看,該女幹部的生死與妹妹的生死屬於同等利益,且在發生這種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是不是該女幹部沒有其它辦法解除危險了呢?應該還有,而她沉著地選擇了讓那個妹妹去死。

所以,應該認定該女幹部構成故意殺人罪。雖然情節特殊,但從罪名上看,應該屬於此罪名。

4樓:匿名使用者

緊急避險是要有一點限制的,本案中要考慮兩點:

1、農村女幹部明知男子會來殺她,她採取與這名男子的妹妹調換妹妹睡覺位置的方式來避險,必然會導致這名男子的妹妹的死亡;既然她是明知的,那麼有沒有其它方式可以採取呢?她對男子妹妹的死亡是不是有一種放任的心態?

2、緊急避險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不能超過自己的損失,同是一樣的生命,如此避險顯然已經超過緊急避險的限度了;

因此,我認為她還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5樓:伊秋露

我認為女幹部不是避險過當,緊急避險的前提是危險正在發生、合法權益面臨現實的危險,而女幹部要求和男子的妹妹換位置時,男子並未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並不存在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既然沒有緊急避險,當然也不存在避險過當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這個不屬於緊急避險行為,但危險不是由女她本人產生所以不應該負法律責任,但受道德的譴責

7樓:伍寒雲

故意殺人。這個女幹部的心也是很黑的呀。

8樓:天蠍流浪者

應當負一定的刑事責任

9樓:七中的k曼巴

緊急避險的乙個重要前提是沒有別的辦法,不得已採取的行為。這個農村女幹部應該犯的是間接故意殺人罪

找乙個緊急避險的案例

10樓:烏浦澤

2023年5月2日,劉某駕駛大貨車順著國道往北出城,車輛駛至城鄉接合部,劉某見行人車輛漸少,遂加快行駛速度。此時,突然發現前面有一行人王某橫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王某,劉某慌亂之下猛打方向盤,避開王某,但由於車輛方向急轉,失去平衡,一下子便側翻在地,車輛、貨物均有受損。

劉某遂要求王某賠償,王某不肯。在多次要求賠償未果的情況下,劉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其所受損失。

王某未先確定路面安全即橫穿馬路,劉某為了避免撞傷王某的後果發生,猛打方向盤致車輛側翻受損,王某當屬引起險情發生的人,因此其必須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

但是,如果劉某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況,及時發現王某橫穿馬路的意圖,並相應地採取減速、鳴笛等處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劉某在險情發生前沒有盡到機動車駕駛人的「高度注意」義務,對險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綜上,此次交通事故應當由機動車駕駛人劉某與行人王某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同等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被告人鄭某,男,48歲,某海輪船長。

2023年11月,鄭的船由南美載貨回國,途經公海時收到颱風緊急預報,。由於船遠離陸地,不可能進港;而在原地拋錨或者繼續前行、返航均不能避免颱風的襲擊。鄭為減輕船的負荷,以免船毀人亡,即命令船員將所載貨物的10%(價值10餘萬元人民幣)拋入大海。

然後繼續前行。10小時後,颱風突然轉向,該船未遭到颱風襲擊。

緊急避險案例

12樓:在千絲巖思索的超人

緊急避險是刑法中規定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的一種情形。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採取緊急避險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危險。即實施緊急避險的目的是正當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如果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如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則不能視為緊急避險。

2、「危險」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使上述合法權益受到威脅。尚未發生的危險或者已經結束的危險,以及主觀假想的危險或者推測的危險,都不能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危險可以來自不同的方面:

有的是自然的力量,如天然火災、洪水、**、山崩、海嘯、狂風等;有的是動物的侵襲;有的是疾病等生理機能造成的危險;有的是人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避免的損害。這是由緊急避險的性質決定的。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護另一種受到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的合法權益的緊急措施。

不論是受損害的還是被保護的合法權益,都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只有損害的合法權益小於被保護的合法權益時,緊急避險的行為,才是對社會有益的,緊急避險才有實際意義。

由於緊急避險的特點是為了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是行為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採取的緊急措施,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是一種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支援和鼓勵。所以緊急避險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法律規定,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本題案例中,能否認定鄭某的行為是緊急避險的關鍵,在於確定以下兩點:

一是是否確實收到了颱風緊急警報。這是鄭某在當時情況下認定危險是否迫在眉睫的唯一依據。如果鄭某確實收到了這樣的警報,那麼,他認定危險迫在眉睫並且採取措施就是有根據的。

二是根據當時的情況,是否必須拋棄相當於總量的10%的貨物才能確保船隻的安全。這是認定鄭某的行為是否適當的主要依據。

只要是鄭某確實收到了颱風緊急警報,並且從技術上來講,在當時的情況下,鄭某必須採取這樣的措施才能確保船隻安全,那麼,鄭某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屬於緊急避險行為,不應當承擔拋棄貨物而造成損失的責任。

至於後來颱風突然轉向的情況,不在人力控制範圍之內,因此不能成為判斷鄭某行為「不適當」的理由。

13樓:匿名使用者

明顯是緊急避險,因此你的案例一看就是假造的,因為鄭某根本不會成為「被告人」,成為「被告」倒是可能(共同海損)。

14樓:匿名使用者

算的 因為這個算無法人為預計到風險 為了大多數的利益 放棄小部分這個是真確的! 我就學外貿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因為天氣是無法預見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算了!有法律依據的啊!!

17樓:

佩服,藍色の飄雪 的回答有專業水準,相當認真,令人感動,建議你選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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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請教法律問題,緊急請教乙個法律問題。

1 領導 屬於刑事案件,晚會發生這種事情,應該報警並將錄影交給公安。2 如果公安調查後認為領導沒犯罪,那麼揭穿人就可能被領導控告為 同樣是刑事案件,相關證據要交給法院。如果主辦方唆使揭穿人進行揭穿行為,那麼就犯了教唆罪,同案審理。3 如果雙方都沒認定為犯罪,那麼領導可能起訴揭穿人侵犯名譽權糾紛。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