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是什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需要公證或司法確認嗎?

時間 2022-01-18 11:15:16

1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制度是指對於涉及到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後, 或雙方當事人簽署協議之後,如果雙方認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2樓:武東民調

在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調解後,達成調解協議,就需要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會根據調解協議出具民事裁定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院文書)。

3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確認比較麻煩,要和當地的公安機關聯絡,共同對乙個案件作出司法確認,必須要到有資質的司法機關進行確認。建議不進行此項業務,一年乙個縣也就十幾件司法確認的案件,不需要每件都出具司法確認。

4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調解法》明確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同時,這部法律首次通過立法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即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是運用司法機制對人民調解給予支援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需要公證或司法確認嗎? 5

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情況的,如果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無需法院確認的,可以不去,以後有糾紛可以拿著協議書去起訴,法官會支援的,但是這個要耗費較長時間,適用於數額不大或糾紛簡單的案子;如果數額較大或複雜涉及將來利益的,可以雙方到法院確認(公證建議不要去,因為需花錢,而且他們不一定受理,畢竟是調委會處理好的),法院確認一開始要複雜點麻煩點需要雙方到場而且有乙個月時間限制,但是將來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拿著確認書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筆者認為如果基層調委會在遇到複雜或涉及將來又無法判定的糾紛,可以叫他們先去法院起訴,法院有司法調解,調解完畢後有調解書(具有強制力),這種途徑更可靠更方便。我區調委會已與法院協調好了,建立訴調對接機制,但是調委會司法確認需慎重,我區在確認時考慮的很多,比如當事人的可信度,協議書是否違法,協議書是否明確等,以免以後發生重大糾紛。

6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就是司法檔案

不需要公正,也不需要司法確認

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書有等同的始發效力

可以直接作為有力的證據使用

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做公證,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8樓:向差不多小姐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有法力約束力,不過僅限於相當合同的效力。

你可以申請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司法確認後即可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如果對方不配合確認,調解達成的協議也可以做為你維權的證據。

最好是進行司法確認,司法確認法院不收錢的。公證一般是要錢的。

9樓:

需要公正或者辦理司法確認手續,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式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式的若干規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實施的一部規定,主要是為了規範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式,進一步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後,應當指定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申請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有關情況,保證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第八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 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第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建立的調解員名冊中的調解員調解達成協議後,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參照本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立案後委託他人調解達成的協議的司法確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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