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的代課教師有什麼補償,代課老師辭退有什麼補償

時間 2022-01-14 14:25:08

1樓:羅律師上海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如風閣主

我不知道老師有沒有相關的特殊的規定,如果沒有那麼和一般用人單位和員工的補償標準一樣。

如果合同到期,那麼學校應該支付你補償金,每一年補償乙個月。 如果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再支付你賠償金。

3樓:法律援助小閆

回答1、應該向勞動管理部門反映。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代課老師辭退有什麼補償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代課教師與單位已形成關係,補償待遇和標準,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辭退應當每滿一年給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聘用: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辭退):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代課教師被辭退的補償問題

6樓:奉宜修支品

這是在新聞上摘錄下來的:

地方**將在崗代課教師問題的解決與擇優錄取、辭退補償、納入社保等措施統籌考慮,「特別是要允許那些具備教師資格、符合教師任職條件、素質較好、有一定教學經驗的代課人員參加公開招聘,擇優進入到教師隊伍,最好還能夠有一定的政策傾斜」。不過依照現行的教師招聘辦法,聘任教師需要由地方編制部門給編制指標,也要由地方財政支付教師基本工資,並不是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門乙個部門作出決定。

對於確實因為能力、水平以及素質不適等原因而被辭退的那些代課人員,地方**也要給予一定的補償。呂玉剛表示,隨各地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積極研究爭取通過納入城鄉社保、農村合作醫療等辦法,解決他們的實際生活困難。

呂玉剛還表示,地方**解決現有的代課人員問題要與教師補充長效機制結合起來,不能解決了現有的問題而產生新的問題。

辭退代課教師只是為了提高教師的整體素質,而像您這種情況應該直接向當地教育部門或者更高一級反應。相信不會不管的。

7樓:渴思茶

2010代課教師新政策

1月21日,教育部表示要嚴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課人員,反對中小學這種不規範的用人行為,並提出地方各級**在清退中小學代課人員時可以考慮「擇優招聘、辭退補償、納入社保」,多途徑妥善解決代課人員問題。

2023年,教育部在解決清退代課教師方面為代課教師的出路著想,提出補償和保障的概念,給這項剛性政策予以有情執行的空間,也進一步明確了地方各級**在解決這一問題上的關鍵作用。

一、對代課教師的成績要給予肯定

代課教師是指在農村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代課教師產生的原因有三個:一是由於一些地方經濟欠發達,尤其是基層**財政拮据,導致教師有編不補,大量聘請報酬低微的代課教師;二是部分地區辦學條件艱苦,本、專科畢業生不願去,即使去了也留不住,別無他法,只有聘請代課教師;三是由於城鄉教師編制標準存在差距,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城市學校超編與農村學校缺編並存的現象,造成一些區縣教師編制不足。

據教育部統計,截至2023年底,這一人數仍有31.1萬人。

代課教師雖然沒有任何「名分」,且沒有完全享受教師的待遇,卻在特定歷史階段發揮著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西部地區和偏遠農村為維繫義務教育承擔著歷史責任。許多代課教師的故事都與山區、低薪、清貧、堅忍這樣的名詞相聯。

「應當說,這些代課人員在特殊歷史時期和特定情況下,為我國的教育事業特別是農村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付出了辛勤勞動和努力。」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長呂玉剛的這番話,充分肯定了代課教師的成績。

二、清退是改善教育環境的剛性需求

經過幾代人努力,我國義務教育終於得以普及,解決了適齡兒童「上學難」的問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確立,則實現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接受教育。然而,在解決了「有學上」的問題之後,「上好學」的問題成為家長和學生的主要訴求點,教育質量問題也就迫切地擺在了教育部門面前。

提高教育質量,教師為本。雖然代課教師中不乏素質較好、具有教師資格的大中專畢業生,但有些地區的大多數代課人員不具備教師從業資格,學歷層次也比較低。一些地方也出現過家長到教育部門要求不用代課老師,給孩子的學校配備合格教師的情況。

呂玉剛認為:「長期使用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代課人員,損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同時,呂玉剛也表示:「長期低薪使用具備教師資格的代課人員,對他們也是極不公平的。」的確,與代課教師身份同樣尷尬的還有他們的待遇,他們的工資甚至低廉到只有在編教師的十分之一。

據了解,這種發生在義務教育領域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有一部分是地方財政投入不足造成的,但也有相當一部分是有些地方擠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尤其是「有編不補」造成的。雖然教育部多次下發通知,嚴禁中小學擠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嚴禁在有合格教師**的情況下「有編不補」,長期聘用代課人員,但是,代課教師工資低廉、吃苦耐勞、聘任手續簡單的「優點」,仍讓許多地方有令不行。

在義務教育經費得到財政保證的今天,從某種程度上講,允許代課教師的存在是不合規範的,從教育事業的整體發展來看,也是不合時宜的,義務教育均衡化發展已成既定目標,教師群體的均衡發展無疑起著至為關鍵的作用。清退代課教師,其基本的期望是今後教師這個群體中的每乙個個體,都是按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規範走上教師崗位的,而且他們每乙個人的權益都會得到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的保護,這事關教師隊伍的建設,更是為了我國教育事業得到正規的、系統的發展,從這個角度看,清退代課教師是剛性需求。

三、地方**要切實負起責任

「妥善解決代課人員問題並不是否認他們曾經付出的努力和勞動,也不是簡單地讓所有代課人員都回家。」呂玉剛的這一解釋,讓人們感到了溫情。

的確,面對代課教師這一為社會做出貢獻,得到社會肯定的群體,清退就是簡單讓他們離校回家,於情於理都讓人難以接受,呂玉剛說:「對在崗代課人員要通過多種途徑妥善解決,其中最關鍵的是地方各級**要切實負起責任。」

呂玉剛表示,首先是要嚴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課人員,規範中小學的用人行為,保證合格教師的補充需求。顯然,此舉是要將「代課人員」的數量嚴格控制在當前水平,防止雪球越滾越大,從而有利於代課教師問題的標本兼治。

對現在還在崗的代課人員,呂玉剛提出要按照「以人為本、**統籌、堅持標準、有進有出、積極穩妥、標本兼治」的思路,把妥善解決在崗代課人員問題與建立完善教師正常補充機制結合起來。

首先是要允許那些具備教師資格、符合教師任職條件、素質較好、有一定教學經驗的代課人員參加公開招聘,擇優進入到教師隊伍。

其次,對那些被辭退的代課人員,則要給予一定的補償,並隨著各地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積極研究爭取通過納入城鄉社保、農村合作醫療等辦法,解決他們的實際生活困難。

可以說,「擇優招聘、辭退補償、納入社保」給這項剛性政策予以了有情執行的空間,但是能否有情執行,有情執行的程度如何,正如呂玉剛所強調的「關鍵是地方各級**要切實負起責任」,畢竟,想要「擇優錄取」教師,一定要經過人事部門增加編制這一關;想要「辭退補償」,得要由地方財政進行支付,需要納入年度預算;想要「納入社保」,則要由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規劃。顯然,代課教師的清退和安置,需要在**統籌下,由教育、人事、財政、社保等多個部門共同「有情」執行,而要保證合情合理,還需要國家層面出台配套政策,省級**制定統一的擇優政策和補償標準,並給予貧困縣經費支援,如此才能體現公平,才能保證代課教師有序退出。

值得期待的是,有情執行在一些地方得到了推行,廣西、重慶、廣東、甘肅的蘭州都在積極解決代課人員問題方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如廣東兩年內省財政拿出20.7億元解決代課教師問題,主要採取分批考試、免費培訓、招聘和轉崗結合等多種方式解決代課教師問題,並根據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不同情況分類解決。

代課教師問題也愈加得到重視。近日各地進行的地方「兩會」上,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也正在成為各地代表委員們的重要議題。

我是一名被辭退代課教師。請問 我們的養老該怎樣補償

表絢 1 請查下國家相關代課老師政策,印象中國家早已明文規定不允許使用代課老師了 2 學校是否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沒有勞動合同要求賠償也沒有什麼法律依據 如簽訂勞動合同可自2008年起每工作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 3 當務之前還是找一份幼兒園的代課老師工作為好 科學普及交流 現在國家有政策的,可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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