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哪些暴力犯罪判處死刑

時間 2021-10-28 02:30:51

1樓:哈哈親愛的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乙個犯人的生命。

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後,死刑罪名由68個減至55個,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中的68個死刑罪名

第一章 危害****罪 (7個)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12、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破壞電力裝置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6、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1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1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0、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1、搶劫槍枝、彈藥、**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搶劫槍枝、彈藥、**物或者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枝、彈藥、**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6個)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7%)

38、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9、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0、**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論,從重處罰。

**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1、綁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2、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2——3%)

43、搶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44、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8——12%)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45、傳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46、 暴動越獄罪

47、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48、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328條第1款)

49、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第328條第2款)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50、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 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 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

51、組織**罪(第358條第1款)

52、強迫**罪(第358條第1款)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或者強迫他人**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

(三)強迫多人**或者多次強迫他人**的;

(四)**後迫使**的;

(五)造成被強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2——3%)

53、破壞**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破壞**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54、提供不合格的**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三百七十條 明知是不合格的**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八章 **賄賂罪 (2——3%)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12——18%)

參考資料在這裡 全部貼進來超出字數限制 因為你問哪些暴力犯罪會判死刑 所以我做了點刪減 具體的你可以去資料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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