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時,如原產權人已去世,該房屋的產權如何登記

時間 2021-10-24 13:51:19

1樓: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有兩種,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

同。1、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經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

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法定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

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2、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以後死亡的,則情況有所

不同,雙方雖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種「債」的效力,在進行權屬登記前,

因補償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權的效力。但是按原協議辦理權屬登記顯然又不可能,因為原產權人

已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是債權,而債權也是財產權

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法定繼承人憑有效的繼承證明和

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直接申請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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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

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

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

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絡,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

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2樓:這貨值不值

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繼承人憑有效的繼承證明和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直接申請權屬登記。

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拆遷安置和補償分為兩章,對使用人是進行安置,對產權人進行補償。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適應近幾年私有房屋大量增加的實際情況,將拆遷安置和補償合為一章,並規定了拆遷補償的方式「也可以實**屋產權調換」。作為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是以被拆遷房屋與拆遷人所有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這種調換與日常的房屋所有權互換不同的是,登記機關不再為即將拆除的房屋辦理權屬登記手續,而只為受補償的一方辦理。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有兩種,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同。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如果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以後死亡的,則情況有所不同,雙方雖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種「債」的效力,在進行權屬登記前,因補償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權的效力。但是按原協議辦理權屬登記顯然又不可能,因為原產權人已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

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是債權,而債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繼承人憑有效的繼承證明和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直接申請權屬登記。

3樓:z不可替代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有兩種,有兩種情況,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同。

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如果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以後死亡的,則情況有所不同,雙方雖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種債的效力,在進行權屬登記前,因補償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權的效力。但是按原協議辦理權屬登記顯然又不可能,因為原產權人已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

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是債權,而債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繼承人憑有效的繼承證明和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直接申請權屬登記。

房屋產權登記,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由有關國家機關對城市房屋的所有權進行登記。房屋是不動產,取得、變更房屋所有權是以房屋產權登記為標誌的,這與動產不同。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北京市房地產管理條例》等都對此有相關規定。城市房屋買賣過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占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權,還需要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北京市的房屋產權登記機關一般是在房地產管理局或建委,有專門的交易大廳。

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是指房產權利人或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權利的種類和登記的種類向登記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檔案的行為。這一程式的主要工作是檢驗證件和填寫申請書、牆界表等。檢驗證件是整個產權登記的基礎,包括檢驗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

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必須吻合。申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我國採取實名制原則,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法人代表申請;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使用身份證上的姓名。

檢驗有關證件的目的在於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登記資格。只有具有相關產權證件,且權屬清楚、產權**資料齊全,才予以登記。對於違章建築、臨時建築等,不予登記。

對於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或需補辦有關手續的,可以准予暫緩登記。

在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也應當暫緩登記。

填寫申請書和牆界表,即填寫房屋產權申請書和房屋 四面牆界表。牆界表是房屋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供的房屋四面牆體歸屬情況的書面憑證。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和牆界表後,連同產權證件、身份證明等,一起交給登記機關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審閱無誤後,辦理收件手續,收取證件。

4樓:蠶她爸

產權人去世,房屋產權登記按如下方法進行:

1、 按照產權人遺囑進行產權確認;

2、無遺囑的按照《繼承法》執行,伴侶50%,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剩餘50%;

3、產權人伴侶也去世了,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協商一致後委託一人簽署拆遷補償協議;

4、協商不一致的,最好經過法院進行析產。

相關法條:

一、根據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有兩種,有兩種情況,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同。

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如果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以後死亡的,則情況有所不同,雙方雖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種債的效力,在進行權屬登記前,因補償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權的效力。但是按原協議辦理權屬登記顯然又不可能,因為原產權人已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

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是債權,而債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繼承人憑有效的繼承證明和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直接申請權屬登記。

二、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三、關於親屬繼承順序問題,《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樓:楓默鬼哥牞

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拆遷安置和補償分為兩章,對使用人是進行安置,對產權人進行補償,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適應近幾年私有房屋大量增加的實際情況,將拆遷安置和補償合為一章,並規定了拆遷補償的方式也可以實**屋產權調換。作為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是以被拆遷房屋與拆遷入所有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這種調換與日常的房屋所有權互換不同的是,登記機關不再為即將拆除的房屋辦理權屬登記手續,而只為受補償的一方辦理。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有兩種,有兩種情況,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同。

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如果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以後死亡的,則情況有所不同,雙方雖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種債的效力,在進行權屬登記前,因補償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權的效力。但是按原協議辦理權屬登記顯然又不可能,因為原產權人已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

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是債權

,而債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繼承人憑有效的繼承證明和

拆遷補償協議

等要件直接申請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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