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意廳什麼意思,在法律上合意指什麼意思

時間 2021-10-21 05:58:54

1樓:大豐來客

合議庭是一種審理程式,分為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普通程式就是你所稱的合議庭,一般適用於比較複雜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

2樓:我本塵埃遊四方

是合議庭吧。簡易程式只需1位法官審理,案情複雜或金額較大則須組成合議庭(一般為3人)。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員簽名。

3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法官們商量事的廳

4樓:

讓當事雙方商量相互讓步的地方。

在法律上合意指什麼意思

5樓:墨陌沫默漠末

合意是指當事人雙方意見一致。

實際上「協議」一詞常常也就是指「合意」。大陸法學者通常用「意思表示一致」或「合致」的表述來概括這種合意。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條件。學者認為,「合意」一詞源自羅馬法,它當時是指合同當事人內心意思的一致,合意通常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並達成了一致的一種狀態。它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它被否定了,也就談不上合同的內容、履行等等。

根據仲裁裁決的作出是否反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依據,將仲裁裁決劃分為合意裁決和非合意裁決。

合意裁決,是指仲裁庭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所作出的裁決,其表現形式除裁決書外,還包括調解書。除此之外的其他裁決形式均為非合意裁決。合意裁決所據以作出的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合法性須經仲裁庭審查,故其內容並不完全等同於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

劃分合意裁決與非合意裁決的意義在於,可以鼓勵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緩和雙方當事人的衝突與對立情緒,有利於裁決的自覺履行。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的仲裁法和國內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均承認合意裁決。

6樓:匿名使用者

合意是指當事人雙方意見一致。

合意選定的要件:

1、當事人間有合意的表示,合意選定法官是當事人間已經決定由何人為審理該項民事案件的法官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和私法上契約類似,但這種契約是以發生訴訟法上的效果為目的,性質上是訴訟行為。

此項合意,該條例沒有規定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式,書面或言詞的約定都可以,但應有文書作為證明,保證該約定的明確和慎重,該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定有明確規定。合意由訴訟**人代為作出時,**人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委託,以確保當事人本人之利益。

2、在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中: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一方面是為兼顧當事人之程式利益和實體利益,一方面是為節省司法資源,依原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只可以合意選定受訴法院的獨任審判法官審判第一審案件,也就是原來合意選定法官制度只限於第一審訴訟程式適用,2023年修正後的條例規定第二審程式也可以適用。

3、當事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合意選定法官是有關訴訟法上的積極行為,當事人須有訴訟能力,才能有效的進行選定法官的行為。這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被他人侵害。

4、須選定一定法官:合意選定法官審理民事案件,可以合意由乙個法官進行審判,也可以合意由數法官(三人合議)來進行審判, (條例第二條)。但是無論選定乙個還是數個法官都必須是選定了特定的法官來審判,而不可以只泛稱選定某法院之某庭法官,未具體特定的不發生合意的效力。

意思表示自由,且達成一致,比如簽訂合同,是你我都能接受的內容才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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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裁決是指仲裁庭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合意裁決的作用

合意裁決的作用在於為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提供法律的強制力保障,避免因一方當事人反悔或不執行和解協議造成的風險。由於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往往需要到外國執行,當事人將他們之間的和解協議轉化為合意裁決的好處更加明顯,因為有《紐約公約》可資利用。

合意裁決與根據案情作出的任何其他裁決具有同等的地位與效力。

7樓:不乖的

在現代民法中,合意被認為是由解釋所確定的「表示內容的一致,而非內心意思的一致」。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條件。學者認為,「合意」一詞源自羅馬法,它當時是指合同當事人內心意思的一致,合意通常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並達成了一致的一種狀態。它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它被否定了,也就談不上合同的內容、履行等等。

傳統合同法理論認為,合同既然是雙方當事人就各自的權利義務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那麼承諾就必須完全的、絕對的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否則意思表示就不可能完全一致,就可能會出現一方當事人被未經其同意的義務所約束的情況。

8樓:之何勿思

意思表示自由,且達成一致,比如簽訂合同,是你我都能接受的內容才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意。

在實體糾紛解決機制中,合意性解紛機制與裁判性解紛機制的劃分已廣為所知,前者又稱為根據合意的糾紛解決方式—無論糾紛解決的過程如何,最終決定權保留在當事人自己手中;後者又稱為根據決定的糾紛解決方式—無論糾紛解決的過程如何,最終決定權交付給中立第三方支配。

9樓:好心情

合意是對當事人的客觀表示進行解釋而形成的一致。在合同法上,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mutualassent)」,被視為合同成立的標誌。

合意是對當事人的客觀表示進行解釋而形成的一致。在表示內容引起爭議時,應對表意人的表達與首領人的信賴附加可歸責性要件,以此作為判定合意的價值基礎。當事人約定的對能夠成為法律秩序所認可的行為大成的一致是合意的最低限度(確定性),其他條款可以透過不成揭示以及任意性規範予以填補。

「映象規則」已不能完全適應交易的需要,應對此適當修正。合同意向書的性質應依據其內容是實體性條款還是程式性條款分別予以認定。

在合同法上,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mutualassent)」,被視為合同成立的標誌,是使合同具有拘束力的基本要求(在英美法上,則還需要附加對價要素)合意作為意思自治的體現,是締約當事人對自己利益和義務的衡量和肯定。在合同法上,判定當事人是否已達成「合意」極為重要,直接關係到合同的成立及違約責任的承擔。

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由於該條並未嚴格區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致使我國合同法的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沒有區分合同成立與生效問題,也沒有進一步區分合同的不成立和無效問題。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布的法釋[2009]5號第1條與法釋[2012]8號第1條、第2條分別就如何判斷合意的判定規則進行了規定,表明合同的成立問題業已受到司法審判機關的高度重視。

10樓:恆宇昊天

在法律上,合意就是協議,共同商量一致的意思,通常用「意思表示一致」或「合致」的表述來概括這種合意。經常用的句法是:雙方就………………事宜達成合意。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意是指當事人雙方意見一致。

合意通常是私法上的範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就某一事項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其中必然包括兩個要素:意思表示一致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12樓:法律實務研究

法律上的合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協商一致,意思表示一致。

13樓:大紅門律師服務

合意:簡單講就是意見達成一致的意思;

從法律上講合意就是當事人之間對某一件事達成一致意見。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在法律上的合意是符合大家的意願

15樓:匿名使用者

指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到法院進行庭前調解的程式是什麼意思?

16樓:職場spring老師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資源和法的原則,先進行民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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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點,人民法院對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上申訴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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