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尚未發生的費用,困難一方是否有權主張財產幫助

時間 2021-10-21 00:28:05

1樓:正商觀察者

可以參照以下規定進行判斷。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離婚時夫妻的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是指已經發生的費用,如果離婚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雙方無相互扶養的義務,因此對尚未發生的費用(債務)不能主張共同承擔。對於共同財產,的確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提出訴求,進行調解解決,法官在判決時會考慮這一因素,適當從保護婦女兒童或弱者的考慮出發,適當的多分點財產給上述人員,但另一方沒有義務在離婚後提供財產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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