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實行計件工資,平時加班沒有加班費!週末加班就一倍工資,就50多塊錢一天!這合法嗎!我工作已經

時間 2021-10-17 12:36:30

1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你這個情況是違法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你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費,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樓:匿名使用者

計件工資不存在加班的問題啊,

4樓:匿名使用者

計件工資 在完成企業規定的定額以後,加班是有加班費的,平時一倍、週末兩倍,國假三倍(國假而且不允許調休,必須給錢)

目前你的情況找公司補償基本沒有用,他要是給早就給了,企業研究勞動法比員工強多了,如果想要只能通過勞動仲裁了。

我們廠是計件的,沒有保底工資,而且每天晚上要求我們加10點30,加班費才一塊錢一個小時,星期六星期天... 30

5樓:那不勒斯王子

以前我也在一個計件公司做過,不過沒你那麼慘。我們星期六是正常班,星期天休息,保底工

專資四百多,每天晚上屬要上到9:30,沒有加班費,最後我跑了。

這根本不是違不違法的事情,像這樣的公司制度,不是幾個人爭取一下,或者去告一下能解決的,改變工作環境還不如換個工作環境來的簡單,隨便找個工都比你現在的工作要好,此時不跑更待何時?

6樓:匿名使用者

假如那天我們的計件工資算是58元,廠的保底工資是1200/月,也就是保底工資首先要看你們的合同是怎麼籤的正常來說你們單位這個是合理的,計件工資和保底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是什麼廠啊 ?在哪個城市?就算十年前加班1塊錢一小時都少了點

律師你好!我們公司實行計件工資,加班工資應如何計算?

8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徵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後,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加班加點工資支付的規定,分別按照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公司實行了責任制,給加了200元,加班就不給加班費,週末加班可以用來換休,平日加班只能算做義務。

9樓:民商法苑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10樓:我不是溫州的啦

據我所知,平時有很多人在那加班,都是在混時間,就是為了拿那加班工資。還有員工曾說過,上班的時候就是要拖,然後晚上加班,因為那樣不僅照拿工資,還可以拿雙倍的加班工資。如果真做事了,老闆也認了,但因為很多人平時偷懶,就為了拿加班費,你說,對老闆是不是又不太公平呢。

而且我們那個加班工資,加一天就是幾百的。換位思考一下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需要批准。沒有批准的加班是沒有加班費的。

分給你的工作,理論上說8小時是能完成的。如果完不成,可能是人的能力問題。

公司如果分配的任務8小時完不成的話。硬要你平日加班來完成,你可以打辭職報告走人。不要過分欠求公司。

東邊不亮,西邊亮,到處可以找工作。

12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習慣就好,不止你一個,還有無數個你在遭著這份待遇

加班沒有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法》?

13樓:華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4樓:簡簡單單

1、天天晚上加班,沒有明確的加班費,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5樓:第n次抗日戰爭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著的工作時間有著明確的規定:

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於加班時間及加班期間的勞動報酬問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關於加班期間的勞動報酬問題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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