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雙方都堅持要房產法院會怎樣宣判

時間 2021-10-15 23:15:33

1樓:匿名使用者

產權歸屬誰就給誰。共有的例外

夫妻共有的:

1優先給需要的。例如扶養孩子或者老人多的。

2給婚姻存續期間無過錯的。

3給弱勢一方

4競價。誰出價高就給誰。獲得房產一方補償另外一方

2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分。

離婚後如果雙方都要房子,法院要怎麼判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雙方都想bai得到房子,du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zhi下因素判決:

dao(一) 孩子歸誰撫養;專(二) 照顧無屬過錯一方;(三) 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採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價款。

4樓:匿名使用者

先看這房子從法律上屬於誰,是婚前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如是共同財產,那就協商解決為好,協商不下來那就看誰更困難誰沒房子居住

比較麻煩的事,儘量協商,要不就是房子賣了錢每人一半

5樓:匿名使用者

產權歸屬誰就給誰。共有的例外。

夫妻共有的:

1優先給需要的。例如扶養孩子或者老人多的。

2給婚姻存續期間無過錯的。

3給弱勢一方

4競價。誰出價高就給誰。獲得房產一方補償另外一方。

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賣房怎麼辦

6樓:可愛的康康哥

離婚時,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夫妻共**產。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離婚時,一方不同意**房產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但獲得房產一方需要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7樓:後依厹

你可以起訴離婚。

要求孩子撫養權。

離婚分割房產的方式有很多:一方要房,一方要錢;競價要房;**房屋,分割房款;分割房屋等。

8樓:六月清涼涼

房子分配給誰了呀。

你撫養孩子,可以選擇房子

14年,不容易的。

再想想吧,別以為離婚能解決一切問題

離婚房產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法院會如何判決

9樓:憶回首一笑

第一,關於在房產總額沒有達成協議情況下,法院對離婚的判決:

法院不會因房產總額無法確定而不判決離婚,離婚的判決條件是夫妻感情確是否破裂,若破裂則法院判決離婚。法院通常會將離婚和財產一併處理,首先對離婚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如調節不成,則法院會將離婚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一併判決的。

第二,法院對於財產的判決:

一般來說房產的處理方式有三種,拍賣、變賣、折價。拍賣一般是雙方都不要的情況下,拍賣過後的拍賣款均分;變賣類似,折價就是歸一方,另一方得款的方式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定價有異議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重新鑑定等。

第三,關於鑑定費用和訴訟費的收取:

鑑定費用由提出鑑定方預先支付,在訴訟結束後由被告方承擔;訴訟費同理,一般來說都是先由原告方墊付,後由被告方承擔,但是雙方也可以就訴訟費用達成協議,安協議向法院繳納。通常離婚案件是不存在敗訴和勝訴的問題,結果也就只有兩個:

1、因原告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判決離婚。並對財產及子女進行分割。

根據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簡稱《交納辦法》)關於交納標準收費辦法,非財產案件第一條的規定,受理費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對於鑑定費不同地區收費不同,不過一般在5000元左右。

第四,對於起訴後男方不到場的情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和第130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五,關於離婚案件審理時間的規定:

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根據民訴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10樓:

分項回答:

1、該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受理,並判決離婚,並將財產一併處理,當然是先對離婚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如不成,則法院會將離婚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一併判決的。

2、一般來說房產的處理有三種,拍賣、變賣、折價,拍賣一半是雙方都不要的情況下,就拍賣款均分;變賣類似,折價就是歸一方,另一方得款的方式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定價有異議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重新鑑定等。

3、鑑定費用油提出鑑定方預先支付,在訴訟結束後由被告方承擔,訴訟費也是這樣,一般來說都是先有原告方墊付,後由被告方承擔,但是雙方也可以就訴訟費用達成協議,安協議向法院繳納。

4、男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中,常會出現另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或無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及下落不明的情況,在此種情形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和第130條之規定,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和缺席審判的方式來處理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缺席判決和公告送達,保證了訴訟程式的正當完成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是婚姻是涉及當事人身份關係的問題,一旦出錯將是無法挽回。因此應該適當加大對原告方證據的嚴格審查,適當要求原告承擔較其他糾紛舉證責任更為嚴格的責任。

5、民事案件一審一般是6個月內審結,可以延長6個月。

根據民訴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離婚時,雙方都想要房子怎麼辦

11樓:頂呱呱頂泰律師

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

(一) 孩子歸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

(二) 照顧無過錯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

(三) 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採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價款。

離婚後房產怎麼分割,離婚後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處理婚前買的房產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 婚前買房是一方個人支付。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能進行分割,離婚時對該房產的處理只能根據產權人的意願。二 婚前買房均為二人出資。雖然還沒有結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資買房,可以進行分割,分割方式沒有約定則按當時的出資比例。三...

夫妻協議離婚後,房產證上是雙方名字共有,現在男方把房子做了公證給女方,房子要買賣

一 這個,你需要及時到房產部門更名到你的個人名下,這樣就不需要男方出面了,否則是要出面的 二 稅費是按照房產部門的統一規定的,具體包括 個人轉讓房屋一般涉及印花稅 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附加 地方附加等稅種。可能因為房產情況的不同,具體繳納專案不一。1 印花稅 個...

離婚後房產問題

根據 婚姻法 第十八條第 三 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因此,你和你母親可以立下贈與合同,指明該房屋是由你母親買下,贈與你乙個人的,經過公證後,產權就是你乙個人的了。一樓說的沒錯,不過你說的這種情況更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