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拘留到了35天還沒放人意味著什麼啊是不是要逮捕啊怎麼樣可以見到當事人呢?急急

時間 2021-10-14 22:55:55

1樓:職場spring老師

刑事拘留到了35天還沒放人,是不是要逮捕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會見被拘留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照《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2樓:方維

一般刑事拘留到了35天還沒放人 意味著會在被關37天左右放人或者是遞交當地檢察院批准逮捕。親屬無法會見,可以請律師會見,了解案情。  刑事拘留指‍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拘留最長37天。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

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原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補充偵查,也可以由審查起訴人員自行偵查。

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一審期限:

公訴案件為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簡易程式為20天內審結 。

3樓:淡恆

刑事拘留最長37天。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

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原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補充偵查,也可以由審查起訴人員自行偵查。

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

一審期限:公訴案件為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簡易程式為20天內審結

刑事拘留最長多久,?是不是37天,37天沒有放出來,也就意味著什麼?就沒有可能在被放出來嗎?

4樓:g買了否冷

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的刑拘留時間最長37天,若還沒有被放出來,可能已經批准逮捕,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案件是37天,特別複雜案件經高階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乙個月,但是檢察院如果掌握有關證據批捕後,估計就不會放出來了。

6樓:

37天理論最長期限,還可以補充偵查,期限是2個月。重大疑難案件還可以向上級申請延長期限……刑事拘留兩年的都有……

37天沒放出來,不意味著什麼……

刑事拘留已經37天了,檢察院不批捕還不放人,怎麼回事啊?

7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沒有三十七天必須放人的規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一般為十四天,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

在刑事拘留期間,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天,如果在這個期間不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放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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