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交通事故雙方已經在交警那簽了和解協議,可以不可以再去開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什麼?當天認定書可

時間 2021-10-14 19:56:54

1樓:善菱

交通事故雙方都已經在交警那裡簽了和解協議書這就說明你們在交警的協調下已經達成了賠償協議,或者說認定協議把這件事情已經完美的解決了

解決賠償的最基本的問題就是認定責任和責任事故的劃分 竟然把最後一步都走定了,前面一步不急的,應該是沒有很大問題,只要補辦手續就可以了,不過我還是建議你最好打個**問問你的交警負責事故的交警,因為一般的程式裡面,是要先霸定事故責任書,在進行賠償或者說和解協議

應該是不要緊的,個人認為,但是最好是打個**問問交警

2樓:匿名使用者

在交警隊簽了和解協議的,可以到交警隊開事故責任認定書,但這個是個簡易程式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當場就拿走的。然後拿到保險公司報銷用。

不需要什麼手續,雙方拿著身份證、駕駛證找到出現場的交警就給你開了。告訴交警是保險報銷用。

3樓:雪y舞空城

你好,你們簽不簽協議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不衝突的、因為無論是誰,交警隊按法律程式都要給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

4樓:金學苑律師答疑

簽署和解協議之前就應該做出事故認定書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和解協議上以及有責任劃分了,相當於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雙方私下協商達成協議後可以不用去交警隊調解和籤調解協議書嗎?交警隊的調解是必經程

6樓:返還借款**幫個

可以不交,

bai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du

方式:當事人zhi可以自行協商處dao理;可以共同請求交專通警察協屬

助調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警部門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專案、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

(3)調解達成的協議,操作簡單,易於履行。賠償調解是基於當事人的自願,更易於各方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相對順利。

(4)公安交警部門的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所產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不是必須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既然出警了,最後還得去消掉

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8樓:華律網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有關人員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調解達成之後,雙方會簽訂調解協議。那麼調解書有什麼法律效力呢?

1、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

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2、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9樓:混f吃

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

1、調解協議性質屬於民事合同,一旦達成各方應當依約履行。

2、調解協議在訴訟中的作用是「證據」。

3、調解協議對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

有效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0樓:真心去飛翔

今天的嘉賓是來自:湘晉律師事務所的楊巧楊律師。   小雨:

首先,我們一起來聽一下今天的第乙個案例。   【案例】   前一段時間,王某駕車不慎將一位行人徐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調解,達成了賠償協議,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徐某醫藥費、誤工費等費用八萬餘元。可過了幾天,徐某反悔,要求王某再支付1萬元,並說如果王某不同意,則起訴至法院。

  楊:會受理,這是屬於一種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對其賠償存在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這是當事人的權利,不可剝奪。   楊:

在本案中,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協調,達成賠償調解協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之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見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調解協議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雨:我明白了,發生交通事故後,有兩種途徑來協調損害賠償。一種是請交管部門來調解賠償,一種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法院來裁決。

一般情況下,經過交警部門的協調,達成了賠償協議,如果有一方存在異議,當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是不是說明交警出面達成的賠償調解協議並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楊:

是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

因此,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從執行層面上來講,交警部門出具的調解書沒有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對方沒有履行調解書的內容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而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對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小雨:

現在社會的節奏是越來越快了,交通事故的處理也是越簡捷越好,由交警部門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和到法院訴訟相比,確實是給交通事故當事雙方節省了不少的時間和精力,也減輕了法院案件繁多的負重。不過有利也有弊,如果不同意賠償協議,就意味著要花更多的時間來應付訴訟。   楊:

是的,一般的交通事故我們都是建議由交警部門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因為這樣既簡單又快捷,同時,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也要考慮清楚後再在協議書上簽字,免得事後反悔。如果當事人雙方存在較大爭議的話,還是選擇直接起訴比較好。   小雨:

說到這起案例,我想起曾經有位市民這樣問我,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但肇事方的經濟能力有限,而且楊律師你剛剛也說了交警出具的賠償調解協議並不具備強制的法律效力,所以受害人,也就是這位市民比較擔心得不到應有的賠償,那麼能不能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後,直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嗎?   楊:不可以,必須到法院起訴,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是要以原告向法院起訴為前提。

  小雨:上乙個案例中我們說到是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交警出具的賠償調解協議,都可以向法院起訴。下面我們將要談到的是當事人和保險公司雙方就賠償事宜存在爭議的乙個案例。

之前我們的楊律師說了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不具備強制性。那麼保險公司會不會不認可這種賠償呢?**這個話題之前呢我們先來聽聽案例。

 【案例】  去年年底,李某駕駛車輛將騎自行車的劉某撞倒,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全責。在劉某出院後,經過交警部門協調,車主李某和被撞人劉某簽訂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車主李某需向被撞人劉某支付10萬元賠償金。後來車主李某拿這份調解書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對該份調解書不予認可,理由是調解書內容未經其認可,部分賠償專案過高。

於是車主李某以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為由,不同意按調解書向劉某賠償。請問此調解書有無法律效力?  小雨:

在這個案件中,李某駕車撞上了劉某,根據後來簽訂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李某須向劉某賠付10萬,但是後來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理由是調解書內容未經其認可,部分賠償專案過高,所以車主李某也拒絕履行賠償協議。請問楊律師,保險公司不認可協調書,是不是因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不具備強制性。   楊:

這兩者倒沒有很直接的關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是在交警部門的組織調解下,經雙方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其性質屬於民事賠償合同。該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因此,劉某與車主均受該調解書的約束。車主應按調解書的內容給付10萬元的賠償款。

  這其中,保險公司不是調解書的當事人,不受調解書的約束,對調解書可以不予認可。但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並不意味著調解書無效,而是保險公司可以不按調解書的內容進行理賠,但是應該根據保險條款及相關法規對車主進行理賠。車主獲賠償金額不足10萬元的差額部分,由車主自己承擔。

  楊:完全不同,因為賠償調解協議是依據交警劃分的責任認定書,而保險公司理賠是根據相應的保險條款和相關法規,兩者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我們也會常常聽到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部分由車主自己承擔。

這個具體要看責任的大小以及賠付的一種標準。   楊:車主可以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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