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為什麼要涉及占有問題?到底是侵犯被害人的所有權還是占有

時間 2021-09-13 08:13:22

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中有的罪名侵犯的是占有,有的罪名侵犯的是所有權。比如,盜竊罪,一般認為侵犯的是占有,比如你把汽車借給別人用,然後你又趁人不備偷回來,還不告訴對方,讓對方賠償,這也構成盜竊罪。比如侵占罪,侵犯的就是他人的所有權,甲讓乙保管金戒指,乙丟了戒指被丙撿到,丙拒不返還,此時侵犯的是甲的所有權,如果甲說這個戒指我不要了,那麼乙就不能再追究丙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之所以要涉及占有的問題,那是因為占有問題是解決某些財產性問題的關鍵。刑法不僅保護財產的的所有權,同樣保護財產的佔有權,甚至也保護非法占有。比如甲盜竊乙的手機那麼只是就是侵犯了乙對手機的所有權。

又如丙將手機交給乙保管,甲在從乙手中竊得,那麼此時就是侵犯乙對手機的佔有權或者是是合法占有。再如,甲搶劫乙的**所得財物(**所得屬於非法所得,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收繳),此時就是侵犯了乙對於**所得財物的非法占有。(當然,我們假定數額較大)

如果刑法不涉及到占有問題,那個上述後兩個案例就無法解決。後兩個案例均沒有侵犯受害人對財產的所有權。故刑法對於占有的理論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

3樓:債務服務網

你所說的是侵占罪嗎,侵占罪是指將自己已經占有的意欲變成自己所有,侵犯的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

4樓:羅長江律師

那遺失物顯然不是所有人不明的物。

盜竊罪侵犯的到底是所有權還是佔有權?司考老師怎麼都說是佔有權?

5樓:酸菜爺爺

是佔有權,因為從法理上講所有權是一種絕對的物權,具有排他性,是一種絕對的針對於外界不定項多數人的權利。他只有通過一些合法的途徑產生、轉移和消滅。比如通過先佔、買賣、受贈取得所有權,被國家徵用、賣與他人、物品損毀等法定的情形失去所以權。

盜竊是一種以占有他人財物並想使用收益權的行為。它主要是使得所有權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和占有,而這個時候財物的所有權並不隨著被盜行為的發生而轉移或失去(法律不承認這種轉移)。

但如果盜竊人盜到財物後把財物損毀就會侵犯到所有權問題,因為財物已經滅失,所有權人已經實質性的不可能再從財物上獲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所有權遭到實際性的侵害。

偷偷開回自己租賃出去的汽車當然不能以盜竊罪認定,因為這可能是乙個違約行為。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享有汽車的使用權並不當然的享有佔有權,因為佔有權和所有權的主體是一致的,所有權不轉移,佔有權也不轉移。在合約履行的過程中所有權人完全可以根據其對物品的佔有權拿回物品,只是要承擔合約的違約責任。

而如果,其偷偷開回的性質是為了誣告或陷害或敲詐的也應另當別論。

不知道你能看明白不?

6樓:午夜學徒

盜竊罪侵犯是佔有權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以盜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的是佔有權。

7樓:庭央

構成。租賃屬於合法占有,除了自救行為之外,這個行為成立盜竊罪

8樓:czh小豪

偷偷開會自己租出去的汽車當然構成盜竊。盜竊的是他人占有的財物,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租賃包括佔有權。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分則對一些財產犯罪、經濟犯罪,明文規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此外,許多條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這一要件,但根據條文對客觀行為的描述、刑法條文之間的關係,也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司法工作人員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是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要素,就不是構成要件要素。事實上,國內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構成要件要素分為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當某種犯罪明顯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根據相關條文明顯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時,刑法條文往往會省略關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規定。盜竊、詐騙、搶奪等罪就是如此。以金融詐騙罪為例。

刑法分則之所以僅就集資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因為前者容易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混淆,後者容易與貸款糾紛相混淆,而各自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金融詐騙罪一般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所以刑法條文省略了關於非法占有目的的規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直接關係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下主要以盜竊罪為例進行說明。

犯罪構成要件具有兩個方面的機能:一是劃分罪與非罪的機能;二是劃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同樣具有這兩個方面的機能。

一方面,由於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盜用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例如,只是擅自將他人的自行車騎走一會然後又返還的,屬於盜用行為;因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盜竊罪。另一方面,由於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單純毀壞財物的行為,也不成立盜竊罪。

例如,行為人從位於八層的被害人家裡搬出電腦,然後從七層的樓梯口摔至樓下,導致電腦毀壞。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將電腦搬出,只是因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於其他原因將電腦摔至樓下的,仍然成立盜竊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僅出於單純毀壞的故意而實施上述行為,則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與作為侵犯財產罪客體的「占有」不同)與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僅指事實上的支配或控制。因為如果將不法占有理解為單純事實上的支配或者控制,那麼,盜用他人財物時,行為人事實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該財物,於是盜用行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盜竊罪,這便擴大了盜竊罪的處罰範圍。又如,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時,具有支配、使用該資金的目的,但由於準備歸還,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職務侵占罪。

如果將非法占有目的解釋為事實上的支配、控制,就無法區分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

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時,行為人具有事實上支配或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圖,但由於其準備歸還,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資詐騙罪則除了事實上支配、控制他人資金外,還不準備歸還,即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不同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將非法占有目的理解為事實上的支配目的,那麼,就不可能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可見,只有將非法占有目的理解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這一主觀要件具有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機能。

具體地說,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並遵從財物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

首先,盜竊等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這一要素的機能是,將不值得科處刑罰的盜用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其次,行為人還具有遵從財物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

這一要素的機能是,將盜竊等取得財物的犯罪與毀壞財物的犯罪相區別。需要說明的是,所謂遵從財物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並不要求完全遵從財物原來的用法,只是遵從財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例如,為了取暖,將他人衣櫃盜走後用於烤火的,也應認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顯然,這裡的「處分」不包括單純的毀壞。

明確這一點,對於司法實踐認定犯罪具有重要意義。例如,直接消費公私財產的行為,屬於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如有的(非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職期間,連續使用公司資金私自出境10餘次,花掉幾十餘萬元;有的(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私自在娛樂場合使 用單位資金消費。

行為人主觀上將**作為自己的所有物,並遵從了**的經濟用途,因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導致單位喪失財產所有權。理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單位)不法占有的目的。

其一,刑法規定或者刑法理論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無非是要表明行為人是為了永久性地剝奪他人的財產,並遵從財物的經濟用途進行利用;從而說明行為對法益(財產)的侵犯程度,標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為人本人非法占有,還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樣說明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為了自己有車開,盜竊了丙的一輛轎車,其行為侵犯了丙的財產。

同樣,甲為了乙有車開,盜竊了丙的一輛轎車後當場無償交給乙使用,甲的行為也無疑侵犯了丙的財產;如果甲為了單位有車開,盜竊了丙的一輛轎車後立即無償交付給單位使用,甲的行為仍然侵犯了丙的財產。由此看來,行為人是為了本人非法占有還是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並不產生影響。從刑法的目的來說,丙的合法財產是受刑法保護的,不能說甲為了第三者或者某單位而盜竊丙的轎車時,丙的財產就不受刑法保護了。

其二,刑法規定以及刑法理論上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並沒有限定為「以本人非法占有為目的」;既然如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然包含以第三者非法占有為目的。

其三,將「非法占有目的」解釋為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單位非法占有為目的,同樣能夠使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前述兩個機能:由於盜竊他人財物是為了使第三者或者單位不法所有,因而與盜用行為相區別;由於盜竊他人財物是為了使第三者或者單位遵從財物的經濟用途進行利用,因而與毀壞財物相區別。

其四,其他國家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都沒有將不法所有的目的限定為本人不法所有。例如,奧地利刑法第127條以下規定的各種取得財產的犯罪的主觀要件都是「意圖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不限於本人的利益;瑞士刑法第137條以下所規定的取得財產的犯罪的主觀要件都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他許多國家的刑法也是如此。

明確這一點,對於認定財產犯罪、經濟犯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從巨集觀上說,不要因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屬於主觀要件,便認為財產犯罪、經濟犯罪的本質是行為人獲得利益。實際上,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定罪與量刑從根本上考慮的是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

當行為人是否獲得利益與行為是否侵犯了法益出現不一致的現象時,司法人員應當注視的是行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不是行為人是否獲取了利益。從微觀上說,明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或單位非法占有,可以解決許多具體問題。

例如,當行為人為了單位利益而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實施盜竊行為時,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要件,應認定為(自然人)盜竊罪。再如,由於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盜竊等行為並不限於將他人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而是包括將他人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又如,在共同盜竊案件中,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只要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實施盜竊的幫助行為的,也成為盜竊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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