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複議和行政訴訟時效,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複議或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時間 2021-09-10 18:06:20

1樓:是個胖子了

一、行政複議時效的法律規定: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行政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一)《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一)處理機關不同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二)性質不同

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

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式法即行政複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三)受案範圍不同

也就是說,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未必能夠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法律規定行政複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以後,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從而使某行政爭議只能通過行政複議而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以解決。

(四)審查標準不同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物件,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複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

此外,行政複議法對複議的申請範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五)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

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

甚至不僅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行政複議一般實行書面複議制度,也就是說複議機關在審理複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複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

行政複議實行一級複議制,也就是說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複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於審查範圍。

(六)處理許可權不同

行政複議機關在複議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大有區別。行政複議機關通過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複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於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七)處理依據不同

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八)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複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複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複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複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只有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制度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複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複議的終局裁決權。

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是有最終效力的結果,不能再由行政機關複議。而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行。

2樓:匿名使用者

複議60日,訴訟三個月。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複議或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什麼?

3樓:投融界客服中心

行政複議期限:

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行政訴訟期限:

1.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1行政機關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最長保護期為2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2.2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長保護期為20年或5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4樓:活蹦亂跳的阮白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樓:達令達令

行政複議: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複議或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6樓:七臺河李陽平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時限為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6個月,這些在處罰決定書中均會載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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