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的概念和運用規則有哪些內容

時間 2021-09-06 20:00:04

1樓:戚廣利

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是一個理論性、實踐性很強的問題,對於掌握法律理論及提高辦案能力有重要意義。

1.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的概念。

根據證據是否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可以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的運用。

刑事訴訟法第50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在運用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時,除遵循運用證據的共同規則外,還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既要注意收集有罪證據,也要注意收集無罪證據,要防止片面性;

(2)在對被告人作出有罪的確定性認定時,要做到有罪證據確實、充分,排除無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內有無罪證據尚未排除,不能得出有罪的結論。

2樓:匿名使用者

有罪證據:證明有罪的證據。

無罪證據:證明無罪的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1、有罪證據,是指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

有罪證據一般是由控訴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 指控時提出的,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和加重處罰的根據,所以也叫控訴證據。

2、無罪證據,是指反駁控訴,能夠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是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無罪,罪輕以及減輕他們刑事責任的證據。

無罪證據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辯護時提出的,是人民法院製作無罪判決和減輕處罰的根據。

3、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的運用規則:

一、在手機證據時,要堅持客觀、全面的原則;

二、在證據標準和要求上,要按照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所固定的特徵,即兩者是互相排斥的;三、在證明的過程中,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勢均力敵,難以確定時,在已盡了最大努力,仍不能收集到新證據否定另一方時,應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

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規則

4樓:華律網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六)鑑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所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有哪些

5樓:華律網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六)鑑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所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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