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稱在超市買到假雞蛋,為何設施負責人表示很無辜

時間 2021-09-06 18:59:42

1樓:自由的五月

假蛋理論由來已久,但對假蛋的存在仍有很大爭議。蛋黃在他手裡滾動,沒有破裂。開啟雞蛋後,雞蛋被倒進碗裡。

那個人從碗裡撈出蛋黃。蛋黃仍然完好無損。"看,蛋黃被撈起時不會碎,這部分是用蛋黃包裹的線.

"這個人用手搖了一會兒蛋黃,但是蛋黃沒有碎,直到他用手使勁擠壓它。這個人還說這個雞蛋一點味道都沒有,所以他懷疑這個雞蛋是假的。

專家:假蛋生產成本高

對此,記者撥打了「12316」新農村**。**專家告訴記者,假蛋的生產成本高於市場上雞蛋的售價。「假雞蛋的生產成本非常高,而且過程非常複雜。

沒有理由在市場上製造假雞蛋而不是真雞蛋。

但是蛋液變薄了,蛋黃皺縮了,蛋黃凝固了。這些都是雞蛋不新鮮的跡象。"

後來,記者在網上搜尋了關於真假雞蛋的資訊,發現對於假雞蛋中是否有真假雞蛋仍有很大爭議。大多數人認為假蛋不存在,這只是乙個技術培訓**,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實驗室發現假蛋的存在。

然而,一些人聲稱他們購買的「假蛋」都是真蛋,如過期變質蛋和孵化蛋,而不是化學合成產品。專業人士認為,根據技術條件,不可能以低於真蛋成本的**,通過非生物方法人工製造假蛋,尤其是可以製成真蛋的蛋殼。

許多學習化學和生物學的網民表示,網上假雞蛋製作課程過於簡單和模糊,尤其是製作蛋殼的方法。這種化學雞蛋不適合大規模生產,成本高,工藝複雜。

2樓:零壹零呀

因為這個也不全是設施負責人的錯,設施負責人也很冤枉不知道怎麼辦

3樓:奧茲子

因為超市的雞蛋並不是由設施的負責人所能夠擔起的責任

4樓:

因為雞蛋都是現成的,所以不存在有假的這個情況。

5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是因為超市的雞蛋也不是經理進貨的啊都是供貨商給的

法律對生活有什麼保障

6樓:太虛人遨遊

1、法律構建的秩序是人類社會存續的必須品。

2、法律本身代表著積極向上和公正的價值觀,有利於每個人的發展。

3、法律的實施使得社會的矛盾得以化解,實現公平正義。

法律是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東西,特別是自從人類文明出現以後,法律也開始隨之出現,她是我們每一人在社會群體中可以正常生存的保障。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沒有什麼矛盾糾紛,我們可能感受不到法律的存在和力量,但是它其實無時不刻都在我們的身上啟著作用,在給我們維持乙個穩定的生存環境,助推我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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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

一、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bai知人們,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

二、矯正作用

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矯正。

三、預防作用

對於法律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麼,違法後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四、最終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物件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作用的物件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裡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制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制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制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範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7樓:勇的家妮

現在是法律社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可以保護我們自己!任何事都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進行,防止莫些人做違法的事情……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現在生活的社會,可以說是安定、幸福的。人們的工作,交通,無一不是秩序井然的。想一下,維持這些的是什麼呢?是法律。

因為沒有了法律,這個世界就會亂成一團。街上到處是搶劫殺人的事件,沒有什麼和平安定,沒有幸福可言。到那時,人們的心靈因為沒有了法律作為準繩而膨脹,進而扭曲。

那時的社會,就真的像魯迅先生在《狂人日記》裡所寫的「自己想吃人,又怕被別人吃了,都用著疑心極深的眼光,面面相覷。」很難想象到時候,這個社會會變成乙個怎樣的社會。所以說法律是我們生活的保障。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喜歡長篇大論,建議您攤上事的時候自己體會呢。

10樓:煊

法律通過解決糾紛和制裁犯罪,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11樓:在南極的盡頭

能夠保證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什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各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 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一般為共同共有, 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相互繼承, 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共有人共同償還。

表現在:

1、生活中男女雙方結婚後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

2、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

3、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並享受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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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間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共同的精神生活;

3、夫妻間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

4、夫妻間在物質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擔其他家庭義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生活的概念除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夫妻之間「共同生活」的含義,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理上也很少對其進行解釋,但可以通過對《婚姻法》基本原理、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社會傳統倫理觀念進行的分析來理解和明確其含義。

關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應是指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持續、穩定的家庭共同體,並在經濟上互相扶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並且雙方相互行使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願望,並基於配偶身份能夠相互理解和慰籍;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並享受美好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是雙方已登記結婚,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間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共同的精神生活;

(3)夫妻間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

(4)夫妻間在物質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擔其他家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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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認定,有時並不需要同時滿足以上五個方面。

例如,丈夫甲因工作或學習原因與妻子乙分居兩年,兩年期間,甲乙感情穩固,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同時,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廣義概念,是否履行性義務不是考察的重點。

如,丙、丁婚後兩人感情甚好,但因為丙的心理或生理障礙,導致兩人未發生性關係,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所以,判斷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共同生活的實質,即主觀上有共同生活的願望和客觀上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綜合夫妻共同生活的五個方面來評判。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

14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生活是男女雙方在一起為柴公尺油鹽現實地生活過,有經濟共同體。

領取結婚證以後,未共同生活,是一種對已婚人的現實情況的描述,沒有法律意義。即沒有夫妻事實關係。是否共同生活對於是否離婚有著很重大的意義。

你想問的是不是在離婚糾紛中如何證明共同生活的問題????

15樓:兩笑傾國

指而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

16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生活,一般理解是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塊

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17樓:張勇律師

法的作用是指法對人的行為以及最終對社會關係和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其實質是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國家權力對社會關係和社會生活的影響,是社會生產方式迴力的體現。

法的作用分類很多,主要是法的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

(一)法的規範作用

1)告示作用

法律代表國家關於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這種意見和態度以贊成和許可或反對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個社會傳達人們可以或必須加何行為的資訊,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

法是通過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調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發揮以對法律要求的知曉為前提。

3)評價作用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作用

法具有**作用,人們就可以根據法律來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價和風險取得最有效的結果。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對於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義務觀念、責任感、遵守法律和紀律的自覺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強制作用

法的強制作用在於制裁違法行為。通過制裁可以加強法的權威性,保護人們的正當權利,增強人們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會作用

我們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2,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3,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4,保障、引導和推進對外開放,維護國際和平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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