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法規中在什麼情況下禁止結婚

時間 2021-09-06 14:13:40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法律上對結婚條件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並不是只要兩個人願意就可以結為夫妻的。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條件有兩種情況,一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對於第一種情況,主要是根據遺傳學、優生學等原理,為保證子孫後代的健康而禁止結婚,同時也是符合我國社會長期形成的倫理道德關係的。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這以上的直接長輩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這以下的直接晚輩。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直系血親以外的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結婚,同源於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姊妹以及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

對於第二種情況,主要是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傳染病易傳染給對方,不利於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時也不利於患者本人的健康,結婚往往會加重病情。其二,遺傳性、傳染性疾病的患者結婚,不符合優生法則,會給子女後代造成不幸,也不利於整個民族,乃至整個人類的發展。

但是,是否屬於不應結婚的疾病,須經過醫學上的鑑定,不能任意解釋。修訂前的婚姻法曾規定患麻風病未經**者,禁止結婚。過去人們認為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經過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

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已經發現而且還會繼續發現某些不宜結婚的遺傳病或傳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對此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而是通過婚前檢查,依據醫學上的鑑定來決定。這對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和民族健康都是非常必要的。

同時,需要將不許結婚的疾病與其他暫緩結婚的疾病等區分開來。對此,2023年我國衛生部頒布了《異常情況分類指導標準》,對當事人的結婚問題劃分了四種情況:①不許結婚。

包括雙方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雙方均為重症智力低下者。②暫緩結婚。包括性病患者、麻風病未**者、精神**者、躁狂憂鬱症和其他精神病在發病期間的,傳染病在隔離期間的。

③可以結婚,但不許生育。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嚴重染色體顯性遺傳病,雙方均患有相同的嚴重染色體隱性遺傳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症、躁狂憂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穩定者,先天性心臟病患者。④可以結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別。

嚴重的性鏈鎖隱性遺傳病如血友病、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的女性攜帶者與正常的男性可以結婚,但限制生育性別,只保留女性胎兒。

2樓:王元頁

血親或者不適合結婚疾病的,禁止結婚

《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3樓:一天涼好個秋呵

三代近親以內禁止通婚吧

4樓:檸檬檸檬茶

近親 或者一方患有什麼疾病

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有哪些情形

5樓:華律網

現在的年輕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認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是結婚是不是「愛情大過天」,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是指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完畢!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6樓:有事好好說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禁止有直接血緣聯絡的親屬結婚,包括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結婚。所謂旁系血親,是指除直系血親以外,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血親。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間、同源於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之間的血親。

(2)患麻風病未經**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根據本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患者有兩類:一類是尚未**的麻風病和性病患者;一類是概括性的、即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

1.性病。 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念珠菌病、***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滴蟲病、愛滋病等未**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症、躁狂柳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型別的嚴重精神病。

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後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3.重症智力低下(俗稱白痴、呆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

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當禁止結婚。4.患有其他型別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的,也應禁止結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不便,還能盡什麼夫妻義務。6.

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當然,現在醫學發達了,認為麻風病只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染病,且現在已有較好的**方案,這種病現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將此病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醫學上仍認為患有麻風病又未**的,不應當結婚,因為麻風病是傳染性疾病。

7樓:李律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8樓:法律快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分別是什麼?

9樓:情感博導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新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0樓:娛樂小八卦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結婚的必備條件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禁止結婚的條件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11樓:百家百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2樓:匿名使用者

必備:男22周歲,女20周歲

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精神病患者未痊癒者,好像還有乙個不記得了

13樓:吾本漁樵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5)、禁止結婚的疾病

14樓:匿名使用者

必備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禁止條件:

未到法定婚齡的;

受脅迫,不是自願結婚的;

已經有配偶的;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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