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持有法院的調查令銀行是否必須提供

時間 2021-08-30 11:20:55

1樓:木木人中

不是必須。

律師調查令設立的法律依據是《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調查取證儘管法律規定了權利,卻沒有賦予強制力,故取證困難時往往申請有強制力保障的人民法院調取。

銀行方面

1、對於單位存款,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可以查詢的,銀行應予受理,如果沒有規定,則銀行有權拒絕查詢。

2、對於個人存款,只有法律另有規定才可以查詢,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都不行。

法有規定才能查,法無規定不可查,對於律師持法院的調查令能否查詢銀行存款的問題就基本清晰了。在現行的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當中,並沒有“調查令”這個詞,也沒有可以給律師簽發調查令的明文規定,也就是說,調查令制度的法律依據不足。銀行無須必須提供資料。

2樓:職場云云老師

雖然目前法律尚無有關調查令制度的明文規定,但調查令由人民法院簽發,委託或者授權申請人委託的律師來實施,實質上仍是法院的調查行為,因此,銀行對於訴中調查令應給予配合,尤其是對處於當地法院已頒佈調查令制度的銀行,更應按照當地法院調查令制度要求,協助律師調取有關證據。 法院確立調查令的主要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64條、《民事訴訟法》67條和《律師法》第31條之規定。其中: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中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

“有關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等

3樓:小虎娛樂

看調查什麼東西,像調查客戶存款,銀行可以拒絕

4樓:鬆鬆曄

持有調查令不等於授意該律師已成為法院任其為法院暫時工作人員。即授意為暫時工作人員應附有法院工作證和最高法院執行公務證,沒有這些證件,說明律師所履行的是屬於律師事務所的工作範疇,法院執行查詢事物都需出具工作證和最高法院制執行公務證和查詢或凍結、扣劃通知書。而律師出具調查令和律師證查詢客戶資訊,即為無有效依據安全從事查詢客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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