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內部牽制原則,出納人員不得從事的工作有哪些

時間 2021-08-30 10:51:32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從我國會計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和教訓,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在單位所有資產中,現金的流動性最強,它是所有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掌握了現金就等於占有了財富,所以現金的**力最大。而且,現金也是單位資產中最容易出問題的一項資產。

在單位的會計工作中,出納的直接工作物件是現金,是各單位專門從事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會計人員,根據複式記帳規則,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必然會引起收入、支出、費用或債權債務等帳簿記錄的變化,或者說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都要登記收入、支出、費用或者債權債務等有關帳簿。如果把這些業務統統交由出納人員一人辦理。就會造成既管錢又記帳,失去監控,給**舞弊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同樣道理,如果審核、內部檔案保管工作由出納人員經管,也難以防範利用抽換單據、塗改記錄等手段進行舞弊的行為。因此,對出納崗位的牽制非常重要。鑑於此,《會計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對出納的牽制專門作了規定。 當然,出納人員不是完全不能記帳,只要所記的帳不是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等直接與單位資金收支增減往來有關的帳目,可以承擔一部分記帳工作的,如有些單位,出納人員業務不多,兼記固定資產明細帳,這是可以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因為:乙個會計工作人員既管錢款,又管複核,容易作假,所以予以禁止;乙個會計人員既管理錢款,又保管會計檔案,容易在錢款上做了手腳之後再利用管理會計檔案的機會掩蓋自己的行為,所以予以禁止;乙個單位的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是乙個單位會計核算的基礎,也是發生現金往來的根據,由出納人員兼任,很容易監守自盜,所以予以禁止

為了獲取有關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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