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發了通知到我家,說我弟弟犯了非法拘禁罪,已經進去二十天

時間 2021-08-11 17:25:01

1樓:君同法律**諮詢

1、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及暴力取證罪的牽連、競合

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牽連,通常表現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暴力加害,或者行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凍餓等原因而死亡、受傷等。對於在非法拘禁中對被害人加害的情況,應當注意,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此,一方面對於這種情況只應按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適用的條件:

必須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傷殘、死亡」。這裡的「傷殘」不包括輕傷,而是指重傷,但不限於肢體殘廢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種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情形在內。至於上述後一種情況,即行為人目的即在於故意傷害、故意殺害被害人,只不過其方法採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即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形成牽連犯形態或想象競合犯形態的情況,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非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拘禁,在此過程中又進行刑訊逼供或暴力逼取證言的行為。對於這種情形,應按刑訊逼供罪或暴力取證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當然,如果行為人在拘禁他人進行刑訊逼供、暴力逼取證言過程中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非法拘禁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象競合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除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不需要「暴力、威脅方法」外,暴力、威脅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務行為構成犯罪必備的行為方法條件。妨害公務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特定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例如毆打、**等。

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以**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務的案件發生。這實際上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對此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但是,本法對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務罪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設定基本相同,這就涉及到究竟應以哪個罪名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問題。

我們認為,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這樣可以更好地反映行為的整體性質和本質特徵。當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務中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因為本條對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了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過,如是故意致人重傷、死亡,則對行為人應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務罪定性)。

3、非法拘禁罪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競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競合問題,在表現上也大致相同於妨害公務罪的情況,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國刑法上規定為「告訴的才處理」,而非法拘禁罪卻無此規定,這樣,當兩個罪名在特定情況下發生競合關係時,應分不同情況予以分析: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機關告發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於本法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原則,在處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時,如果當事人未告訴,就不宜按通常的處理原則適用非法拘禁罪;如果當事人已告訴,則應按想象競合犯處理,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本法第257條規矩,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訴的才處理」之列。因此,出現這種情況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

不過本條規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較,前者為重,因此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條款。但是,考慮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慮到本法第257條的立法精神,在適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時,可適當取其輕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第一,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告訴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這時因為本法第257條雖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如何處理,但從該條第2款的規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這一情節作為加重構成,所以根據其立法原意,致人重傷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條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構成中,屬於「告訴的才處理」的範疇,第二,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故意傷人拘留多久

2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期限不能一概而論。

確定拘留期限首先要看拘留的性質。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拘留分三種: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的期限:1--15天,最少1天,最長15天。但是對於多個違反行政法的行為,都處以拘留的,合併後可以超過15天。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為7天加上報請批捕的時間可能達到14天。案情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至30天,加上報請批捕的時間可能達到37天。

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15天。

你說的這種情形,屬於刑事拘留,根據案情等具體情況判定。

如郭美美案件,拘留14天後,因案情重大,繼續拘留。

3樓:愛恨一瞬間

拘留期不超過15天,但是如果傷者嚴重,是刑事拘留就要六個月後**審判,按傷情鑑定判刑

4樓:記憶裡有你額

會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做判決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看造成結果,從三年以下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哦。可以看刑法234條。因為有敏感詞不能傳上法條。

一般不嚴重的話是3年以下,重傷的、3-10年,致殘甚至死亡的10年以上到死刑都有。如果涉及到人體器官或未成年兒童還要另說。

6樓:陽萱函梓玥

故意傷害達到輕傷結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達到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樓:禚章揚駿俊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點嚴重。。。

8樓:糜蕩芮爰爰

應該說物業公司責任很小的,法律規定如果是輕傷可能判3年以上,建議先委託律師了解情況,然後積極與被害人協商,以爭取從輕處理。

民事糾紛蓄意傷人是否可拘留

9樓:四哥有法說

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不進行處罰。

法律規定:

《治安管

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0樓:網球寶貝

由於民事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如果構成治安案件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主持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規定對違法嫌疑人給予包括行政拘留在內的行政處罰。如果構成《刑法》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11樓:王增輝律師

若是傷者不屬於輕傷的話,是有可能承擔行政處罰責任的,有可能會被拘留。

扭送和 非法拘禁在故意傷人和故意殺害上的關係

故意傷人 先已拘留 大概判多久?

12樓:四哥有法說

故意傷害達到輕傷結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達到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3樓:

條款我就不說了,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案情:

在電單車主進入小區時是你的親戚叫了兩個保安打的,從意識行為上,你親戚有故意動機,造成了別受傷,屬於故意傷害。那麼故意傷害的程度有區別,一是輕微傷,乙個是輕傷,乙個是重傷。根據你親戚女友所說的情況,受害者已經死亡,那麼,你親戚就構成了故意傷害至人死亡的罪責。

根據你說的情節,你親戚的行為不是那種特別殘忍的,實施的手段不同,在量刑中法官會依據認罪態度進行考慮,象你親戚這樣的情況,應該在是15年至死緩之間,另外,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可以附帶民事責任——即經濟賠償,如果犯罪個體認罪態度好、手段又不殘忍、且能積極進行賠償,最高只會判無期。但是你親戚家境不好,附帶民事責任的可能性不大,可能會稍有偏重,所以偏向死緩的可能性比較大。

還有,你親戚一起打人的另外兩個保安也可以承擔一些民事責任,這樣的話對你親戚的量刑都有幫助。

另外,關於物業公司責任的問題:物業公司有管理上的責任,從行政上應該受到處罰,但是經濟上,物業公司可以從人道主義的角度支付一定的費用。同時,由於你親戚是物業公司的雇員,電單車主的家人可以同時起訴物業公司的連帶責任,物業公司應該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中國的法律彈性比較大,在執法過程當中人的因素佔一定的比重,所以最終的結果可能會有些意外,但是根據你說的情況,你親戚死刑應該是不會的,當然前提是認罪態度要好。

14樓:傷心藍海

這個問題需要從這幾個方面考慮`

1:要看犯罪行為人是否達到到負刑事年齡。

2:要看後果嚴重性。

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肯定是要判刑的。不過,未成年可以從輕判處。事關重大,建議盡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

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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