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擔保債權人的義務指的是什麼

時間 2021-08-11 17:16:00

1樓:qq之炫舞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銀行要先處理物的擔保,收回債務,物的擔保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再起訴擔保人,追回債務差額及利息,起訴費等等損失。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獨自承擔全部債務的擔保人,在替借款人償還債務以後,可以起訴另外沒有承擔還債義務的擔保人,要求他們平均分擔債務,也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擔保人替他償還的債務及損失。

所以,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輕易的為他人做擔保,合同一旦簽字,那法律責任就是逃脫不了。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2樓:華律網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

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3樓:星願下的期盼

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①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②債權是指在債的關係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特徵不同

①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必須具有公開性,即需要公示。物權設立採用法定主義從而具有優先效力,稱之為物權的優先權;

②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義務的一定行為。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人。

3、意義不同

①物權可以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②債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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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和債權的基本情況

1、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相對應的反應財產關係的民事權利,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作為現代財產權的兩大支柱,兩者相輔相成,共同實現對經濟生活的調整。

2、物權和債權具有功能上的互補關係,表現為二者的互用、互換、互動。

①由於物權法採取物權法定主義,對於那些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型別,常可以通過債權來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

②對於那些違反物權法定主義規定創設的“物權”,雖不發生物權的效力,但可以轉換為相應的債權,產生債權的效力。

4樓:科技攻客

物權、債權都是一種民事權利,基本的財產形式,反映經濟生活中的財產關係。當中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等有很多不同。

1、物權與債權反映不同的財產關係,體現不同的經濟利益,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係,其體現的經濟利益,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

2、物權與債權的主體、客體不同。

3、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不同。

4、物權與債權在有無期限性上存在區別 。

5、物權、債權的變動不同物權的變動採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債權的變動則否。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

1、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3、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更加重要意義。

債權法:

1、“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係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

2、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物權相比較。債權具有下列特徵。

3、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義務的一定行為,而物權的客體只有物。

4、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權只是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是不確定的。

5、債權無追及力,而物權有追及力。債權可因發生根據不同分為因合同發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權、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權以及因無因管理髮生的債權等。

6、因債權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權和多數債權,因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係可分為按份債權和連帶債權,因債履行選擇性可分4簡單債權和選擇債權。

5樓:暴怒小貓咪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

(一)主體不同

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權只是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是不確定的。

(二)客體不同

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義務的一定行為;而物權的客體只有物。

(三)追及力不同

債權無追及力,而物權有追及力。

(四)性質不同

物權是支配權,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為相對權;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又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債權具有平等性。

(五)有無期限性不同

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物權是一種長期穩定的財產權,而債權是相對短暫的權利。

(六)效力不同

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6樓:風影

1、定義

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係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2、特徵

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物權是財產權、物權的客體是物、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必須具有公開性、物權必須要公示。物權設立採用法定主義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又稱為物權的優先權。

債權具有下列特徵:

(1)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義務的一定行為;而物權的客體只有物。

(2)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權只是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是不確定的。

(3)債權無追及力,而物權有追及力。債權可因發生根據不同分為因合同發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權、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權以及因無因管理髮生的債權等;因債權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權和多數債權;因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係可分為按份債權和連帶債權;因債履行選擇性可分4簡單債權和選擇債權。

3、意義

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更加重要意義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7樓:繩嫣宛冰雙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主要包括:

1.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

從權利的作用上看,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的作用是保障權利人能夠對標的物直接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並進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的實現都需要債務人的協助,只有通過債務人的給付,債權人的債權方可實現。

所以,物權與債權的最根本區別在於,債權並未賦予權利人

以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僅僅配備權利人以針對特定人的請求權。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的義務,但債務人並非債權人的支配客體。債權也沒有給債權人以對財產的支配權。

2.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具有追及性,債權沒有追及性

從權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權為支配權,故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債權為請求權,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無追及效力。依物權的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之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存在,且物權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礙;而按照債權的相容性,在同一標的物上,允許同時或先後設立數個內容相同的債權,不發生排他效力。依物權的優先性,當同一標的物上並存數個相容的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一般優先於後成立的物權;而按照債權的平等性,各個債權不論成立先後,均平等受償。

依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於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權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權利;而債權則沒有追及效力,債權人對其標的物沒有直接支配權,當債權的標的物被第三人佔有時,不論其佔有是否合法,債權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

3.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

從權利效力的範圍上看,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義務人有拘束力,債權人得向其請求給付,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也不得依據債權的效力向該第三人提出請求。

雖然債屬特定人之間的關係,不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隨著交易領域的擴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樣化,特定人之間的關係在某些情況下,會因第三人的行為而受到威脅。為加固債的關係,保護交易安全,債法理論對傳統的債的本質作了某些修正,擴張了債對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債權時,由第三人來承擔損害後果。在有的判例中也承認當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4.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從權利的客體上看,物權的客體是物,該物必須是在事實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體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質實體,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一定的權利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債權的客體則是給付,即債務人的某種特定行為。

5.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債權是動態財產權

從權利的社會機能上看,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保護標的物的永續或恆常狀態,明確對財產的歸屬和支配,側重於財產的靜態安全。而債權則是動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跨越時空障礙,實現財產的流轉,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時間發生的商品交換得以實現,側重於財產的動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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