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給女友轉賬520000元,屬於贈予還是借款

時間 2021-08-11 16:22:17

1樓:哆啦a夢是夢想家

戀愛時給女友轉賬520000元屬於借貸還是戀愛的期間的贈與,區分這二者法律關係的依據要看行為人在做出行為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麼。在戀愛期間贈與一定的禮物符合社會常理,一般的贈與無論戀愛成功與否都無法再要求返還。但是如果戀愛期間贈與數額巨大,明顯是附有條件或者帶有目的等因素,戀愛期間大額財產的贈與往往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更符合社會常理,這是社會公眾可以認知的合理範疇。

在大額贈與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因故終止戀愛關係,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願望將不可能存在,所以另一方理應返還接受的大額財物,否則有違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準則,至於多大的數額可以視為大額財產,這個標準可沒有辦法事先制定,必須因案而定。

擴充套件資料情侶在戀愛期間的大額轉賬要慎重雙方在戀愛期間的這種準夫妻關係,如果有大額的賬目往來的最好有個書面的憑證,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恰恰是這種親密的關係,導致你將要承擔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的,你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並且還要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案由主張權利,切不可把有的轉賬都當民間借貸去請求,否則敗訴也是必然的。

2樓:我本熱情

這種轉賬是什麼情況下發生的?讓當時你們聊天記錄上怎麼顯示的?你要注意去看看。一般這種大額的話,一般算是以戀愛條件下的一種證據吧。具體你還是要諮詢你們當地的律師。

談戀愛時男朋友給的錢,分手後變成借款,這戀愛該怎麼談?

3樓:手機使用者

遵義中心城區有這麼一對戀人,女孩子開銷比較大,男朋友出手也很大方,錢不夠,沒事,我拿給你。

可是,問題出在了分手之後,男方將女方起訴到了法院,說談戀愛期間給你的那些錢是我借給你的,你得還。這女孩子當時就懵了,合著這還有秋後算賬一說啊。

這事兒還得從2023年9月說起,在一次聚會上,張某對年輕貌美的劉某一見鍾情,於是愛情攻勢,沒多久兩人就開始正式交往了。劉某平時花銷比較大,不過,在交往期間,張某非常爽快的拿錢給劉某消費,數額最大的一次轉了6萬5千元。

沒過幾個月,劉某的生日到了,而張某當天卻不知去向,這讓劉某很生氣,便提出了分手。鬧分手的期間,張某多次想重歸於好都遭到劉某的拒絕。就這樣兩人分開了,但是,讓劉某意外的是,分手兩年後,她竟然被張某告上了法庭!

律師羅洋:張某於2023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返還這6萬5千元,他在起訴狀中稱這是劉某向他借的借款。

得知前男友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劉某很氣憤,她認為這筆錢是張某主動送給自己的錢,怎麼分手後就成了借款了?於是她找了律師諮詢。

律師羅洋:劉某來找我們的時候我們認為劉某沒有依據,沒有證據證明是一個贈予行為。

劉某拿不出證據來證明這筆錢是張某主動送給自己的,不過,對張某來說,雖然有轉賬記錄,但是,他也沒有借據等證據來證明這筆錢是劉某向自己借的。所以,雙方到了庭審階段,都各執己見。

律師羅洋:後來在庭審過程當中,原告張某認為這筆錢是一筆借款,是他借給劉某的,劉某堅持認為這筆錢是張某當時贈予給她的。而且,當中三萬元用於了雙方的日常開支。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當時這6萬5千元錢是劉某獨自到銀行用張某的銀行卡轉賬到自己賬戶的,而且,轉賬發生在雙方戀愛期間。因此,這筆轉賬並不能夠證明屬於借款行為。

律師羅洋:在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當中,僅有轉款憑據,沒有債權文書,也就是沒有借條的時候,法院就要從相關的細節上面查明該筆債務是否真實存在。

鑑於雙方曾經談過戀愛,而且,原告方證據不足,法官建議雙方進行調解,協商處理這起經濟糾紛。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劉某返還張某現金1.5萬元,原告張某撤訴。

張某撤訴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起訴太晚了。

律師羅洋:依據法律規定,要求撤銷贈予合同的期限是一年,但是,張某提起訴訟的時候已經超過了贈予期限。

也就是說,如果張某在轉賬給劉某之後的一年之內,起訴劉某要求返還這筆錢,那麼,法院便可以依據現有的證據支援張某的訴求。可是,事情已經過了兩年的時間,張某隻能以借款的名義起訴,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援。因此,律師提醒,熱戀中的男女朋友,如果相互存在借貸關係,為了避免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最好能有一個書面證據。

律師羅洋:在此,我們就提醒大家,在男女雙方談戀愛的時候,一定要保障自身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債務關係予以明確。如果是男方或者女方,一方向另一方出借借款,那麼,一定要有債權文書,也就是說要有借條。

不要認為我們現在是談戀愛,男女朋友關係,就不好意思去找對方出具這個借條。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4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5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6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7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8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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