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肖像權應受怎麼樣的法律責任

時間 2021-07-22 02:12:38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屬於網路侵權,只要你有確實的證據證明確實有侵權行為存在,那麼就可以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一般網路侵權證據不好取,你要把網路上的證據用別的載體固定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這裡的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賠償要以你的實際損失來定(一般很少有物質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是這方面侵權較多的賠償專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3樓:七味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屬於侵權行為,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樓:匿名使用者

上述是法律條文!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可追究責任!但後果是由法院認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你對我的回答還算滿意,請您採納我的答案,謝謝!

侵犯肖像權和誹謗他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6樓:好冷喲喲

一、問: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關於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應如何進行審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而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問: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三、問: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因受到侮辱、誹謗提起刑事訴訟的,應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對於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

四、問: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答: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五、問: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六、問: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答: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係,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斜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八,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九,問:因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物件,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物件,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被告知明顯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後,應刊登宣告消除影響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宣告,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十、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十一、問: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應如何處理?

答: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估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公布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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