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該保護多少年,肖像權的協議年限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嗎

時間 2021-08-30 09:19:46

1樓:鵬鵬

此案在網上引起了熱烈討論。

民法專家楊立新在其**上發表看法認為,首先,死者肖像的保護,原則上要比死者的名譽保護的時間短,按照德國的立法,保護時間是死者死亡之後的10年,因為肖像權的保護涉及到肖像著作權的問題,時間過長不利於保護肖像作者的著作權。其次,魯迅是公眾人物,一般情況下,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不受保護,即存在阻卻違法的事由。即使是應予保護,也已經超過了著作權的保護時限50多年,所以不應當支援前述訴訟請求。

網友野山閒水提出,本例可歸結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時間;二是公眾人物。魯迅逝世於2023年,已過大半個世紀,其肖像不應再受到保護。

魯迅是公眾人物,這無須證明,對公眾人物,弱化其肖像權是通例。魯迅肖像可以認為是公共資源,利用這公共資源無論是否有營利,均不構成侵權和付費。當然,如果是侮辱性質地使用該肖像,則另當別論了。

網友曹呈巨集說,我覺得根據我國現在的法律,人死後肖像權根本就不應該得到保護。而如果是帶有醜化性質的使用的話,則是屬於名譽權的範疇,已經不屬於保護肖像權了。對於肖像權來說,如果以後要立法對死者進行一定的保護的話,期限也應當是很短的,僅應考慮照顧死者親屬的感情因素(可能不希望自己親屬的肖像被人用來營利的意思表示)即可。

網友沈浪認為,死者的肖像權利,大致可以分為:1.經濟利益。

2.感情利益。3.

社會公益。前兩種利益,屬於一般的民事利益,應歸屬於近親屬。後一種利益,則歸屬於國家,但是此一利益只有涉及到民族感情等重大社會公益時,才能由國家行使。

我個人認為,在保護歸屬於近親屬的權益時,應結合我國文化推重“孝思”的傳統,採取以感情利益為主、兼顧經濟利益的原則。在保護經濟利益方面,可以參考德國的立法,規定保護時間是死者死亡之後的10年。但是在保護感情利益時,可以結合我國舊律關於“九族”的規定,向上推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向下推至子、孫、曾孫、元孫。

逾期皆不保護,以此而論,如果在使用魯迅肖像的時候,沒有侵害其近親屬的感情利益,就是合法的。雖然目前立法沒有就肖像權的經濟利益的保護作出規定,但是按一般法理及各國立法例,肖像權的經濟利益的保護,總不能超過通行的著作權保護時限吧。

楊立新總結**意見認為,對魯迅的肖像權不應予以保護,是一致的意見。但是有一點疑慮,就是在保護死者的利益上,對公眾人物涉及到國家利益的,也是可以保護的,這種保護,不是由受害人的近親屬來要求,而是應當由檢察院提出請求。魯迅的肖像是不是應當這樣呢?

 曹呈巨集的意見是對死者的肖像不予保護,這種意見恐怕值得斟酌。哈爾濱曾經有一個案件,一個業餘攝影愛好者**老太太的肖像,在老太太死後,用於司機防眩暈眼鏡的廣告上,被訴到法院。這種使用,應當作為侵權行為處理,不然,死者的權益就要受到侵害。

2樓:匿名使用者

肖像權的保護並無年限顯示,即使當事人死亡後仍然有肖像權。

早在2023年,魯迅之子周海嬰就曾狀告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了魯迅的肖像權,引起社會關注,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對於逝者人格權的保護並無把握,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書面答覆意見的形式表明態度:公民死亡後,其肖像權應依法保護。任何汙損、醜化或擅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構成侵權的,死者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肖像權該保護多少年?

3樓:匿名使用者

此案在網上引起了熱烈討論。

民法專家楊立新在其**上發表看法認為,首先,死者肖像的保護,原則上要比死者的名譽保護的時間短,按照德國的立法,保護時間是死者死亡之後的10年,因為肖像權的保護涉及到肖像著作權的問題,時間過長不利於保護肖像作者的著作權。其次,魯迅是公眾人物,一般情況下,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不受保護,即存在阻卻違法的事由。即使是應予保護,也已經超過了著作權的保護時限50多年,所以不應當支援前述訴訟請求。

網友野山閒水提出,本例可歸結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時間;二是公眾人物。魯迅逝世於2023年,已過大半個世紀,其肖像不應再受到保護。

魯迅是公眾人物,這無須證明,對公眾人物,弱化其肖像權是通例。魯迅肖像可以認為是公共資源,利用這公共資源無論是否有營利,均不構成侵權和付費。當然,如果是侮辱性質地使用該肖像,則另當別論了。

網友曹呈巨集說,我覺得根據我國現在的法律,人死後肖像權根本就不應該得到保護。而如果是帶有醜化性質的使用的話,則是屬於名譽權的範疇,已經不屬於保護肖像權了。對於肖像權來說,如果以後要立法對死者進行一定的保護的話,期限也應當是很短的,僅應考慮照顧死者親屬的感情因素(可能不希望自己親屬的肖像被人用來營利的意思表示)即可。

網友沈浪認為,死者的肖像權利,大致可以分為:1.經濟利益。

2.感情利益。3.

社會公益。前兩種利益,屬於一般的民事利益,應歸屬於近親屬。後一種利益,則歸屬於國家,但是此一利益只有涉及到民族感情等重大社會公益時,才能由國家行使。

我個人認為,在保護歸屬於近親屬的權益時,應結合我國文化推重“孝思”的傳統,採取以感情利益為主、兼顧經濟利益的原則。在保護經濟利益方面,可以參考德國的立法,規定保護時間是死者死亡之後的10年。但是在保護感情利益時,可以結合我國舊律關於“九族”的規定,向上推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向下推至子、孫、曾孫、元孫。

逾期皆不保護,以此而論,如果在使用魯迅肖像的時候,沒有侵害其近親屬的感情利益,就是合法的。雖然目前立法沒有就肖像權的經濟利益的保護作出規定,但是按一般法理及各國立法例,肖像權的經濟利益的保護,總不能超過通行的著作權保護時限吧。

楊立新總結**意見認為,對魯迅的肖像權不應予以保護,是一致的意見。但是有一點疑慮,就是在保護死者的利益上,對公眾人物涉及到國家利益的,也是可以保護的,這種保護,不是由受害人的近親屬來要求,而是應當由檢察院提出請求。魯迅的肖像是不是應當這樣呢?

 曹呈巨集的意見是對死者的肖像不予保護,這種意見恐怕值得斟酌。哈爾濱曾經有一個案件,一個業餘攝影愛好者**老太太的肖像,在老太太死後,用於司機防眩暈眼鏡的廣告上,被訴到法院。這種使用,應當作為侵權行為處理,不然,死者的權益就要受到侵害。

4樓:蒲慕郯鴻禧

肖像權的保護並無年限顯示,即使當事人死亡後仍然有肖像權。

早在2023年,魯迅之子周海嬰就曾狀告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了魯迅的肖像權,引起社會關注,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對於逝者人格權的保護並無把握,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書面答覆意見的形式表明態度:公民死亡後,其肖像權應依法保護。任何汙損、醜化或擅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構成侵權的,死者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肖像權的協議年限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嗎

5樓:笑笑到撕心裂卿

肖像權的保護沒有期限,即便是遺像,也有觀點認為應受法律保護,理由是:我國習俗有其特點,死者與其家屬的利害關係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不可分的,故未經死者家屬同意而利用死者遺像做廣告或作其他侮辱性使用的,家屬自然會起來抗爭,但對遺像肖像權保護期限為中國年,尚有待研究。 一般籤一年到三年比較合適,到時有需要可再續簽合同

對他人的肖像權進行了侵犯該判多少年

6樓:班欣愉星雪

根據《中華人

復民共和國民法

制通則》第一百條bai規定:公民du享有肖像權,未經本zhi人同意,不得以營利dao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7樓:法律實務研究

侵害肖bai像權,屬於一般侵du權行為,不zhi構成犯罪。

對於侵害肖像權的dao行為內,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容權人停止侵害。侵權人拒不停止侵權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處理。

另外,對於侵害肖像權,對受害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造成損失的,受害人還可以要求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

8樓:手牽手的幸福

侵害肖像權,屬於一般侵權行為,不構成犯罪。

對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受

專害人可以直接要求屬侵權人停止侵害。侵權人拒不停止侵權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處理。

另外,對於侵害肖像權,對受害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造成損失的,受害人還可以要求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

9樓:七味

肖像權是指自然抄人所享有的對自襲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屬於侵權行為,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犯罪,只是民事侵權行為,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肖像權的內容及其保護是指什麼?

侵犯肖像權的案例表演,侵犯肖像權案例

案例1 未經授權,瀋陽某服裝市場一老闆擅自用香港影視明星陳小春肖像進行服裝宣傳,結果被陳小春告上法庭。9月11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法院認為侵犯肖像權成立,判決被告賠償5萬元。案例2 浙江某集團公司因欣賞方中信儒雅 知性的成熟男士形象,遂請他擔任該公司所產皮鞋的形象代言人。合約期為四年,自2002年2...

法律肖像權,關於肖像權的法律法規

根據 民法典 第四編 人格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的規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 使用 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肖像包括影像 雕塑 繪畫等。二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 複製 發行 出租 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 未經肖像權人同...

傳媒侵害公民肖像權的方式有哪些,侵害肖像權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這此行駛直接醜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我國的法律也是賦予了公民各項權利,肖像,是指以公民個人形象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上再現,它反映肖像人的真實形象和特徵,與人的人格不可分離,是人格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一般說來,未經本人同意 占有 再現 創制或不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