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費工作場所喝水燙傷算工傷嗎

時間 2021-07-20 08:25:05

1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說的情況這個是很難算作工傷的。因為法律規範尚未明確,工傷認定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像上班期間喝水燙傷一般不界定為工傷。

先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對何為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實質內涵未作出明確界定,這使得工傷認定標準在實踐操作中容易被機械地理解和適用,無法應對實踐中工傷案件的多樣性,給工傷認定實踐帶來了層出不窮的難題。

理論上,無論從立法宗旨還是從工傷的理論界定來看,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原因三個要素中,最為核心的乙個要素即是工作原因。從立法宗旨來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就明確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強調的是因工作受傷。而且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都離不開工作原因這一要素,而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則不是每種情形都必須滿足的。

回到工傷概念本身來看,工作原因也是最為核心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工傷,簡單地說,就是因工負傷。而工作原因的界定應以用人單位受益為導向。

用人單位雇用職工工作的基本目的就是希望通過職工的工作來獲取利益,雖然不能反推職工從事的活動只要給用人單位帶來利益,就是出於工作原因,但藉此可以確定工作原因的乙個基本判斷標準,即職工從事的活動已經或者可能為用人單位帶來利益。在你這個例子中,如果你喝水是為了單位獲益,則可以認定為工傷,舉例:假如你為公司推銷過濾式飲水機,工作過程中示範引用飲水機加熱的水燙傷,則應界定為工傷。

同時,並非只要職工行為對單位有益,就可以認定為工傷。若職工從事的活動既與其工作性質無關,又未得到用人單位的許可,即使用人單位從該活動中受益,也不應認定為工傷。

因此,僅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不能作出絕對判斷。但是如果你是在普通工作中,例如寫字樓文員,工作時間去喝水燙傷了,一般是不作為工傷處理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指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明顯的提出了工傷的條件是兩個:

第一,必須是工作時間,第二必須是因為工作,缺一不可,不但要在工作時間內,還要因為工作引起的傷害,才可以算作工傷,雖然在工作時間,可不是因為工作受傷,不能按照工傷處理,

3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算吧 因為是在工作時間燙傷的算工傷

在上班時間開啟水時燙傷了算不算工傷

5樓:匿名使用者

1、屬於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你的情形符合第(一)款的規定,勞動局工傷管理部門應予認定為工傷。

2、如果你的傷情輕微,依《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可能評不上工傷等級。

參考下列標準:

十級系列: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7)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如果達不到上述條款,則不夠評殘標準,只能報銷醫療費和誤工費。

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醫療費由勞動局出,誤工費由單位出。對單位的不利影響是,如果單位年度內申報的工傷事故多,勞動局有可能上調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在單位自己不小心被燙了算不算工傷

6樓:匿名使用者

1.很遺憾,你所說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

四、十五條之規定,無法認定為因工受傷;

2.但是你可以通過醫療保險,按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報銷部分藥費!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條件,不能認定工傷,休息**,按病假處理,就醫按照醫保報銷

8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認為可以認定為工傷,表面上看不是因為工作原因直接導致的傷害,但是,工人喝水是生理上定期的必需,可以說是為保證工人正常工作的一種必備行為,可以延伸來說也是為了完成工作的輔助性行為。因此,本人認為應該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現在的工傷保險條例,加大了對工人的保障力度,本事故傷害行為可以分析說是單位在管理上面有漏洞,對工人的安全培訓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因此。本人認為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本傷害符合工傷形成的要件:在工作場所內,在工作時間內,為完成工作任務而實施輔助性行為(喝水)過程中受到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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