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的網逃在別的省自首算自首麼

時間 2021-06-05 04:04:02

1樓:賢

算自首,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樓:日照四季陽光

‍  在逃人員主動到外省市的公檢法機關投案也算是自首。

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罪犯,不管在什麼地方,能夠到當地公檢法機關投案,屬於自首;

在外省市聯絡到案發地公檢法機關表示投案,且保證能自己到案或在某地點等待公檢法人員帶回,屬於自首;

在逃人員自動到司法機關以及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投案,屬於自首;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四部門《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節選)

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通過駐外使領館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

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後回國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3樓:匿名使用者

算,只要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論是本地還是外地投案都屬於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然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詢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被視為自動投案。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4樓:匿名使用者

算的,全國警察是一家,會做好備案登記,然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