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突發心臟病死亡,承包商要付什麼責任

時間 2021-06-03 16:48:01

1樓:法幫網知道

工人是工傷,李某應賠償,你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方一個員工在工地心臟病死亡,發包方該承擔責任?

2樓:浙江金律師

承包方是否具有資質,如具備資質且你們的承包合同的話。可以不承擔責任。當然現在搞不懂,人上面寫的乙方是指發包方還是承包方。

如是乙方指發放包方的話並且補充上去那麼發包方承擔責任。如沒有補充條款,而承包方不具有施工資質,那麼由承包方與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您是否是合法的承包,合法的話,則與您無關,反之承擔連帶責任的。

縱橫法律網-四川綏定律師事務所-劉江律師

工人在工廠工作時心臟病突發死亡工廠是否有責任

4樓:

如果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24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屬於工傷。可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如果不屬於上述情況,則不屬於工傷。單位沒有過錯,可不予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個情況是工傷

6樓:感性的孫悟空傳

是農村開的小服裝廠也有補償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傷是基於工業傷害的補償,側重於“因工受傷或因工死亡”,強調的是“傷”而非“病”。但人吃五穀雜糧,難免會生病。而“病”,則側重於人因自身機體原因導致的疾患,和工作原因無關。

但勞動關係是一個時間延續,勞動者疾病發作時間和工作時間可能會發生重合。但是嚴格意義上講,因自身機體原因造成的人身損害,是不能作為工傷的(職業**為工作致害物損害機體除外)。現實中,因為員工死亡給員工家庭和社會造成的影響較大,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做了擴充套件,即把職業病、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都列入“視同工傷”的範疇。

所謂“視同工傷”指的是原本理論上和邏輯上不屬於工傷的情形,通過法律法規的限定性規定而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8樓:來自風雨橋機智的華佗

當然有,不過是否全責還得看具體情節,

工地一工人心臟病死亡,包工頭應負哪些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心臟病突發,這對包工頭來說的話一般是不會補償的。法律好像也沒這條,但出於人情,應該能弄個幾千吧

工人在工地發生突發病,建築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

10樓:精品diy生活

工人在工地發生突發病,只要公司進行了及時的施救就不承擔任何責任。

原因在於:

1、突發病在於個人自身引起。

2、建築公司給予了及時的施救,不牽扯不作為的說法。

3、可以按照工傷對待。

11樓:郯歌在鬆月

單位只出一些撫卹金即可,如果該人死亡,單位還可以象徵性的出一些喪葬費,其他費用單位可以不承擔,因為該員工構不上工傷。

工地上發生死亡事故,承包商和公司還有業主之間的責任該怎麼劃分?

12樓:她說對不起

關鍵是總包方和分包方之間的責任劃分,但無論如何,總包方要負連帶責任。 如果事故上報了,因為要牽涉到省級主管部門對事故的行政處罰,所以一定要慎重,最好把責任推到勞務分包單位,免得總包單位許可證被扣

13樓:小把戲

他們是連帶責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為連帶方支付的責任,

14樓:山東律師

根據“誰控制、誰負責”應由承包商負責。

帶班工人在工地上被打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亡,加害人己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包工頭應負的責任?

15樓:上海奉賢陳律師

要看是否構成工傷,如果構成,包工頭還要承擔相關工傷賠償責任。

16樓:別鬧哈腰不好

包工頭監管不利,沒有其他

工人在工地因病死亡的責任由誰承擔?

工地工人**心臟病在醫院沒過來工地付多少責

17樓:田心

具體的還的問一些相關的人員,畢竟我們也不是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