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法院可以中止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時間 2021-06-17 1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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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區別如下:

一、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啟動程式的法定事由不同

啟動暫緩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暫緩執行規定》的第3條、第7條、第9條;啟動中止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的第234條。

二、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作出法律文書的機構和名稱不同

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3條、第264條的規定,受託法院在委託法院通知駁回案外人異議、作出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裁定期間可以作出暫緩執行決定,名稱是暫緩執行決定書。

中止執行由執行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4條規定,受託法院無權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名稱是民事裁定書。

三、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同

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而中止執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的條件不同

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條件是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作出決定暫緩執行的事由消失,中止執行恢復的條件是中止執行的條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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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以下幾方面: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七)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八)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十)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區別:

(一)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啟動程式的法定事由不同。

啟動暫緩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暫緩執行規定》的第3條、第7條、第9條;啟動中止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的第234條。

(二)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作出法律文書的機構和名稱不同。

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3條、第264條的規定,受託法院在委託法院通知駁回案外人異議、作出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裁定期間可以作出暫緩執行決定,名稱是暫緩執行決定書。

中止執行由執行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4條規定,受託法院無權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名稱是民事裁定書。

(三)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同。

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而中止執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的條件不同。

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條件是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作出決定暫緩執行的事由消失,中止執行恢復的條件是中止執行的條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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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止執行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終結執行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百五十九條 適用法院地法原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 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條 外交特權與豁免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六十二條 語言文字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六十三條 中國律師**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證和認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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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5樓:張明君律師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執行程式再繼續進行。執行中止是執行程式中的一項特殊制度。

執行中止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執行的事實和理由,只要這些事實和理由出現,就必須中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情形是:

第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以及合併、分立等情況。在執行過程 ,如果作為申請執行人或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應當中止執行程式的進行,以等待他的權利義務承擔人承擔權利或者義務。

第二,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上述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情況,如被執行人突然失蹤,或突然出現了某種不可抗拒的事由,使執行程式暫時不能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執行中止

第三,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以後,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開始後,權利人也有權要求延期執行。申請執行和申請延期執行都是他的權利。

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 執行並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執行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執行。

第四,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案外人對執行的財產提出了確有理由的異議,就意味著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可能有錯誤。對案外人的異議在審結以前應當中止執行程式,本案能否繼續執行取決於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結果。

第五,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執行程式的雙方當事人,一方為權利主體,另一方為義務主體,缺少其中任何一方,執行程式就無法進行。因此,如果在執行過程 中出現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這就需要等待繼承人蔘加執行程式。

如果是申請執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承擔義務。有的繼承人應當承擔義務但卻故意逃避、拒絕承擔,則需進行工作。不論出現哪種情況,都需要一定時間辦理,因此,必須中止執行程式。

第四,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以及合併、分立等情況。在執行過程 ,如果作為申請執行人或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應當中止執行程式的進行,以等待他的權利義務承擔人承擔權利或者義務。

第五, 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上述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情況,如被執行人突然失蹤,或突然出現了某種不可抗拒的事由,使執行程式暫時不能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執行中止

法院可以中止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6樓:農村土地流轉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專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屬,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做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