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和醫療期在法律法規層面有區別嗎

時間 2021-06-13 08:05:12

1樓: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2023年12月1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樓:

病假和醫療期是有區別的

病假只需要醫院出具病假單,

醫療期需要由法院認可的司法鑑定中心認定

3樓:

有,病假的規定一般是每個單位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的,勞動法上的相關規定基本都是對於嚴重疾病的。醫療期一般單位的規定裡都沒有。在法律上有相關規定

關於醫療期和普通病假的區別,有沒有什麼出台的明文規定?

4樓:

醫療期與普通病假的區別如下:

一是效力不同。醫療期由國家規章明確規定,具有強制性,而普通病假則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溝通」確定,沒有強制效力。

二是保護的權益不同。醫療期保護的是勞動者工作的權利,及在醫療期內不被解雇。而普通病假則是保護勞動者休息權、身體健康權益。

三是期限不同。醫療期的具體期限由國家規章明確規定,與勞動者工作年限相關。而普通病假則是由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醫療服務、單位工作安排等因素確定。

四是享有權益不同。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按規定發放薪資。而普通病假則沒有強制性規定,由雙方協商確定。

綜上所述,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病假肯定是屬於醫療期的範圍,但病假的實際時間可能超過醫療期,超過醫療期的實際部分病假時間,用人單位當然可以不支付工資。

事實上,貴單位確實應該支付三天的工資,按照員工手冊裡80%的標準支付。一般來說,3天肯定是沒有超過醫療期的。

醫療期與病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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