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時間 2021-06-11 15:24:13

1樓:人人哦哦哦課

一、在侵權訴訟中對於實行過錯推定、因果關係推定、證據難以收集以及妨害舉證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勞動爭議案件中,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體,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致使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為了實現舉證責任上的「平等」,以提高訴訟效率,合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中:「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或者勞動者直系親屬對於是否構成工傷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消費者權益保**》的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確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

但仍需提醒廣大消費者,該規則僅適用於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於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後,不再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出現瑕疵,仍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第七條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以上這些法律規定是民訴中主要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情形。

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舉證責任倒置理論產生於德國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工業革命時期,在這一時期出現了大規模的環境汙染問題,醫療事故引起的傷害賠償問題等案件,對此如果沿用舊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受害者顯失公平。

4樓:匿名使用者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 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 害的侵權訴訟。

4.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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