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派出所調解有時間規定嗎,派出所處理輕微傷案件的規定時限是多久?

時間 2021-06-11 15:16:56

1樓:

應當在傷情鑑定文書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三十六條

調解原則上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鑑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鑑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鑑定文書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擴充套件資料

不可依法調節範圍: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可以依法調節範圍: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調解處理:

(一)僱凶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性質組織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聚眾鬥毆的;

(五)累犯;

(六)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六條 調解原則上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鑑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鑑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鑑定文書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調解。

3樓:匿名使用者

戴上戶口簿,到出具身份證的公安局掛失補辦

派出所處理輕微傷案件的規定時限是多久?

4樓:g嘿嘿

根據公安部125號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式規定》的規定,一般是30日之內,案情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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