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車禍快兩年了,做傷包鑑定也快這一年了,可現在對方卻對傷殘鑑定提出異議,要求重做請問合理嗎

時間 2021-08-30 10:22:40

1樓:李建成律師

對方有權申請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樓:寒豆小姐

對鑑定有疑慮,要求重新鑑定,是對方的權利。對於受害人來說,也不會有失公平。因為,確屬需要重新鑑定,法院等受理部門也會支援對方要求。

如果因時間過長等原因不能有效鑑定,就會採信原鑑定結果。而且,鑑定費一般也由對方承擔。所以,不存在合不合理的說法!

3樓:

只要你是在法定認可的鑑定機構做出的認定就沒問題。是雙方協商還是到法院了嗎?一般協商是很難再從新鑑定的,到法院對方要提出合理的理由,法院才有可能採信。

4樓:劉永方律師

對方有這個權利,因此是合法的。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對方不認可要求重新鑑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是可以提出申請的,相應機關可以做出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鑑定時限只要是看傷情的時限,只要傷情穩定了就可以鑑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對傷殘鑑定結果不認可該怎麼辦?

7樓:紅星教導主任

你的情況怎麼樣了?有結果了嗎?很關心你。也關心法院怎麼判決的。還有你現在身體狀況咋樣了??請告訴我

車禍 有人受傷 必須要等到傷愈做出傷殘鑑定之後保險公司才能賠付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保險

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後,開始進行理算,以確定最終賠付金額。然後保險公司財務人員根據理賠人員理算後的金額,向車主指定帳戶劃撥最終賠款。其處理程式如下:

索賠程式

一、報案

1、事故發生後,保留事故現場,並立即向車輛的投保公司報案 ;

2、如第三方損失為道路設施或者第三方損失為車輛,需向交警部門報案;

二、現場處理

1、保險公司人員到達現場,並出具《查勘報告》

2、交警部門到達現場,並現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提醒: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向保險公司報案時,保險公司要求向交警報案時,保險公司人員無需到現場處理!

三、第三者修理

1、如果第三者非機動車,則最好要求保險公司人員在進行現場處理時,直接達成三方(第三者、保險公司、車主)公認的一個核損**,如果當場不能核定損失,則在進行第三者損失核定的時候或者過程中,要求保險公司給出核損**

提醒:如果不經過保險公司允許,自行答應第三者有關索賠金額的承諾,這種承諾保險公司是有權推翻重來的,如果重新核定的**與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則這個差距會由車主自行承擔

2、如果第三者是機動車,則要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與車主一同前往車主選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則當場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現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選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也就是說第三者將與車主去不同的修理廠進行車輛修理時,則第三者可能要求車主在事故現場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費用,或稱押金或定金,(因為擔心事後找不到車主或者事後車主不認賬),切記:

一、現場掏錢,一定要立收據;

二、支付一半的修理費用比較適當(因為也有可能發生事後第三者不認賬的情況)

提醒1:第三者車輛修理完畢後,車主必須先將修理費交付給第三者或其選擇的修理廠,然後拿到第三者的修理發票及維修明細才能進行保險索賠的,如果事後第三者不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找不到第三者時,第三者的維修費用保險公司是不能賠付的

提醒2:雖然上文提到在現場掏錢時,要第三者立收據,雖說這種收據是不能作為賠償依據的,但是這種收據至少可以避免第三者事後不認賬的情況。

因為第三者修理完畢後,車主須將修理費交付給第三者或者第三者選擇的修理廠,如果沒有這個收據,第三者萬一不認賬的情況下,車主到底應該在第三者車輛修理完畢後,支付多少錢呢?

四、車輛定損修理

1、將受損車輛送抵定損中心並同時通知保險公司,定損;

2、修理廠修車;

3、車主提車。

五、提交單證進行索賠

理賠:收集索賠資料交給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六、損失理算

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之後進行理算,以最後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七、賠付:

保險公司財務人員根據理賠人員理算得出的金額,向車主的指定帳戶劃撥賠款。

擴充套件資料

業內專家經過整理,總結了以下十種目前最常見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情況:

1.撞到自家人的不賠

所謂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駕駛員視同於被保險人),除去這些人以外的,都視為第三者。在保險條款中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不屬於“第三者”的範疇。

所以,如果車輛撞到自家人,商業三者險條款中規定為免責。同理,車輛之間互碰,如果屬於同一單位所有,則不能互為三者,根據條款規定不賠,不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得到賠償。

2.車燈或者倒車鏡單獨破損的不賠

該條免責條款的制定是為了對付某些修理廠的騙保行為。之前某些修理廠常常用換下來的破損車燈或者倒車鏡裝到車型相同的其他車上來騙取賠款。另一方面,因為這一免責條款不少車主即使是無心的剮蹭也將得不到賠償。

但這一免責條款並不是所有的車損險條款都採用的,有的保險公司所使用的條款就予以理賠,但並非全部,所以客戶在投保前還是要問個明白。

3.把負全責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賠

如果車主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且責任在對方,不能因為趕時間嫌麻煩或者其他什麼原因放棄向對方要求賠償的權利。車主一旦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

4.水深處強行打火導致發動機損壞的不賠

車輛行駛到水深處,發動機熄火後,駕駛員強行打火所造成發動機的損壞,車輛損失險是屬於免責範圍的,因為損失是由於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但為了給車主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保險公司開發了發動機特別損失險,如車主投保了此附加險,則可賠付。

5.車輛修理期間造成的損失不賠

如果車輛在送修期間發生了任何碰撞、被盜等損失,保險公司都會拒賠,因為修理廠有責任妥善保管維修車輛。

6.拖著沒保交強險的車出事故的不賠

如果因為車主開車拖帶一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的車或被沒保交強險的車拖帶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上路,與其他車輛相撞並負全責的,商業三者險不會對此作任何賠償。

7.私自加裝的裝置不賠

不少車主會在買車後自己加裝音響、電臺、冰箱、尾翼或者行李架等等,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私自加裝裝置受到損失的,保險公司也不會對此賠償。車主需要為自己加裝的裝置單獨投保。

8.被車上物品撞壞不賠

如果車輛被車廂內或車頂裝載的物品撞擊而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9.沒經過定損直接修理的不賠

如果車輛出險,車主需要先到保險公司定損再修車,否則保險公司可能因無法確定損失金額而拒絕賠償。

10.車輛零部件被盜的不賠

如果車輛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裝置等被盜走,車主只能自擔損失。

除此之外,酒後駕車、無照駕駛,行駛證、駕照沒年檢的,或者實習期上高速發生事故的等情形,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賠付。

11.車輛未年檢的不賠

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只對合格車輛生效,對於未年檢的車輛只能視為不合格車輛。可見車輛按時年檢,對於車輛上路以及保險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其他情況:

1、**導致的損失不賠;

2.精神損失不賠;

3.修車期間的損失不賠;

4.操作不當致損的不賠;

5.單獨爆胎損失不賠;

6.隨車物品致損的不賠;

7.未經定損送修的不賠;

8.私下放棄追償的不賠;

9.部分配件被盜的不賠。

9樓:墨汁諾

從法律上任何時間都是可以賠償的,但實踐中,如果是協商解決,保險公司一般是需要等到賠償的全部具體明確和費用額度明確後再一次性全部賠償。

但如果通過法院判決賠償的話,可以完全可以通過判決書確定的數額,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而且可以多次要求。

擴充套件資料:

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評定總則

3.1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對**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終結。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 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 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 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 保守案件祕密;

e)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

3.5.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10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這種情況下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預付賠款,但是正式賠償必須傷者全愈評殘之後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人傷崗協助協商,要監控傷者用藥,醫院經常為私利開無關的藥,保險公司在賠償時會剔除這部分藥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專案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專案方面增加了**費、後續**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專案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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