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喪葬制度發生怎樣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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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匿名使用者

仁宗時,翰林學士承旨宋祁撰《治戒》篇授其子,出他身後應三日斂,三月葬,不為流俗陰陽拘忌;棺用雜木做成,不要將金、銅雜物放在墓內;墓上植五棵柏樹,墳高三尺,不要用石翁仲和石獸。太子太師致仕杜衍在彌留之際,告誡其子“斂以一枕一席,小壙卑墳以葬”。甚至像王安石的外祖母黃氏,病重時“以薄葬命子”。

一些士大夫建墓,不用磚頭,只用石灰和篩土夯實,避免將來被村民發掘而盜取磚頭出賣。

儘管如此,司馬光在《書儀》中擬定喪儀,勸告世人“慎勿以金玉珍玩入壙中,為亡者之累”。南宋時,理學家李衡死前作遺訓示子:他瞑目後,棺木“以小為貴,僅能周身足矣”,棺中不放一物,即使冠、裳也屬無用,只需裁一席子墊背即可。

朱熹出,喪事都不必用冥器、糧瓶之類,這些東西“無益有損”,棺槨中不放置一件世俗的用物。

宋朝民間在喪葬和祭祀儀式上已普遍使用紙錢和紙製明器。北宋初,在福州的東嶽行宮,人們都用紙錢去祭神祈福。當時人描寫,紙錢數量之多好似“飛雪”,最後把紙錢焚燒掉。

張耒《岡沙阻風》詩云:“堤邊紙錢灰若雨,沽酒賽神巫語降。”百姓在寒食節掃墓,不設香火,卻掛紙錢在墓旁的樹枝上。

離故鄉遠者,登上高山,眺望而祭,撕裂紙錢,隨風飛去,稱“掰錢”。司馬光和南宋人俞文豹記載,當時民間遇到喪事,親友都要贈送紙錢、紙絹等,“焚為灰燼,於生死俱無益”。孝宗在宮中祭祀祖宗的儀式上,也主張焚燒紙錢。

土葬和火葬是當時兩種主要的葬法。從宋初開始,火葬逐漸流行。太祖建國伊始,曾下詔“禁民以火葬”,但收效不大。

河東路百姓因為“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一般士大夫到外地做官,病死任上,子孫火焚其柩,收集骨殖帶回故里安葬。朝廷規定軍人出戍,死後允許火葬,將骨灰運回。

又規定郊壇三裡以外,“方得燒人”。二程認為國家對火葬實際上是“明立條貫,原不為禁”。所以,民間把火葬看成合乎禮法,“雖孝子慈孫,亦不以為異”。

由於火葬具有省地和省錢的優點,加上朝廷允許一般百姓這樣安葬,因此,到南渡後,更加盛行。

喪葬儀禮還受到佛、道二教和民間其他迷信的很深影響。主要表現在七七日和百日、週年之說,擇日和擇地安葬,做道場等功德,穿孝服,居喪飲食等方面。佛教編造人間和陰間、天堂和地獄的故事,說人死後,每遇第七天,其魂必經一次陰司,受許多苦。

由頭七、二七,一直到七七即過完最後一次陰司,稱“斷七”。然後有百日、三週年,都要經過一次陰司。百姓出於孝心和愛心,以及迷信無知,便在父母等亡故後,請僧徒做道場或水陸大會、打醮,寫經造像,修建塔廟,稱“做功德”。

做完功德,又做羹飯,稱“七次羹飯”。據說,這樣便可彌補亡人的罪過,使之脫離地獄之苦,升入天堂,享受種種快樂;否則,永遠打入地獄,受盡銼燒舂磨的痛苦,不得超生。道教原來只講清淨自然,沒有地獄天堂之說,但見佛教僧侶獲利,也加以仿效,編造了“送魂登天,代天肆赦,鼎釜油煎,謂之鍊度;交梨火棗,用以為修”的說法,其中“可笑者甚多”。

於是民間遇到喪事,請僧侶和道士唸經、設齋、打醮、做佛事等,便成為習慣,鮮以為怪。

子孫的孝服,在五代劉嶽撰《書儀》時,規定五服(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以親疏為等差)都穿布衣,衣裳制度大略相同,這還接近“古禮”。到宋朝,由於“世俗多忌諱”,除非兒子為父母,媳婦為公婆,妻子為丈夫,小妻(妾)為丈夫,無人穿著麻布做的衣服。不然,喪家的尊長不同意,眾人也會譏誚。

當時還習慣遇到至親喪事時,要披頭散髮表示哀悼。按照“古禮”,應披散全部頭髮。宋太宗死後,真宗“散發號擗(**)”。

“有司定散發之禮”,僅皇太后“全披髮”即披散全部頭髮,皇帝和皇后、諸王、公主、縣主、諸王夫人、六宮內人皆“左被髮”即披散左邊的頭髮。民間則習慣為父親只披散左邊的頭髮,為母親披散右邊的頭髮,為公公披散後面左邊的頭髮,為婆婆披散後面右邊的頭髮。這比前代要複雜得多。

在喪葬過程中,民間已習慣“用樂”即聘請樂隊奏樂。初喪時,奏樂“娛屍”。出殯時,儀仗隊由“美少年、長指甲”的僧侶敲打著從少數民族傳來的花鈸、花鼓槌在前引導,與喪者家屬的號哭聲前後呼應。

宋初,曾下令禁止士庶之家在喪葬時用樂和僧徒儀仗前引,但收效甚微。南宋時,臨安府居民在修設道場時,普遍用“瑜伽法事”,整天敲擊鼓、鈸。同時,民間在居喪期間,照樣飲酒吃肉,還互相宴請,鮮以為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