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人員考上研究生企業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3-28 02:50:06

1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看單位,因為如果合同在,單位就有責任給你工資和保險,而你本身是否能夠完成學業和工作兩不誤,這個很難判斷,只有給單位協商,最好還是辦理離職。

有很多但單位,如果認為不願放棄你,可以給你一些有利的條件,安排你從事非全日制的工作等,可以解決你的問題。因為讀研究研究生主要是第一年公共課和外語壓力較大,學位課一般第一年或者第二年上期就可以完成,以後是教學或者科研實習或者是**調研,都可以工作學習兩不誤。

關鍵看你和公司如何協商,比如今後多為公司做貢獻等。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向單位申請委培,如果單位同意的話籤協議書,不轉檔案,否則學校一定要求你轉檔案,檔案到了學校你和單位有什麼合同都無效了,如果單位不同意你委培的話,你只有放棄現在的工作

3樓:薴裳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人認為應當考慮:

1、你單位是否有規章制度對在職職工考取學校事宜的相關規定,如果有,則按規章制度辦理。

2、如果沒有規定,那麼該在職職工的工作是否會因為其上學而無法開展?如果是這樣,可以以上述第40天第3款為由,與職工進行協商。

3、如協商的結果是繼續保留勞動合同,並在學成後繼續在本單位上班,經領導批准後,最好以單位的名義與該職工另簽乙份合同,約定上學期間工作如何完成,學費如何承擔,工資如何發放等內容。

研究生工齡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1、脫產學習,比如你2023年參加工作,2023年—2023年脫產學習獲研究生學歷,之後回到原單位繼續工作至今,到2023年,你的工齡還是10年。(只要勞動關係還保持著,脫產學習不影響工齡計算)

2、解答同上,同樣不影響工齡計算,因為你是獲得學習曆才與原單位解除合同的,工齡已經算完了。工齡計算為:原單位工作時間與新單位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3、扣除 解除勞動關係時間——入學時間期間的工作時間。或者理解為原單位工齡與新單位工齡合併後,再加上讀研究生的時間(正常學習時間。如果你推遲畢業,只能給你算計畫內的時間,如果你提前畢業,算的是實際就讀時間)

4、工齡計算同第3點,後來就職單位是否為原單位,不影響工齡計算。

至於檔案依據,我暈,沒有。再要說依據,就是你問題中的那句話了:國家規定:在職人員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

5樓:媚眼如絲紅塵夢

1、工齡不中斷,由參加工作時起算

2、工齡在解除合同時中斷,新的勞動合同生效時恢復計算3、解除合同時工齡中斷,重新回到單位工作時恢復計算4、工齡在解除合同時中斷,新的勞動合同生效時恢復計算其實很簡單,工齡就是你在職的時間,沒有解除合同時都是在職,在職讀研究生工齡就不中斷計算。

在職人員考上研究生社保和檔案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考取的是全日制的研究生,檔案是要存檔到學校的。屬於學生狀態,不是就業狀態。正常情況下,要與單位解約,終止社保繳納,入學後參加一老一小的大學生醫療保險。

上學期間,單位沒法給交社保,因為沒畢業不能籤正式的勞動合同。

在讀研究生期間職工社保和學生社保是相互衝突的,可以不用管社保和公積金,等讀完研究生後找到工作,將保險轉入續交即可。

我是先工作,然後在單位考的研,現在單位不給我檔案,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單位性質來區別對待,如果該單位屬於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那麼最好的辦法是與單位協商來解決,因為現行法律法規對此沒有特別的規定。而如果單位的性質是企業,那麼根據2023年6月9日,勞動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乙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因此,企業單位扣留檔案的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職工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他的看下面吧

一年一度的碩士研究生複試正在緊張進行。2023年以後我國研究生招生政策有乙個顯著變化,是報考研究生不再需要考生所在單位簽署同意報考的意見。取消了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程式簡化方便了考生,部分高校甚至允許網上報考。

但若考上了,單位不放行怎麼辦?一種說法,如果單位不放行,考上也白搭;另一種說法,因報考研究生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與單位自行處理,考生蒙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可以辭職走人。利用檔案留人,特別不容忽視。

考生考上之後要調檔政審或轉調個人檔案必須經過原單位同意。因無法調取考生檔案,造成考生不能複試或無法被錄取的後果,招生單位是不承擔責任的,矛盾仍要留給考生與所在單位之間。鬧到法院打官司,也不是沒有案例。

本案就是發生在2023年研究生招生考試後考生與單位因調檔而發生的人事糾紛。

案情本案原告a君,被告b高校,案由聘用合同糾紛。

a君訴稱,2023年7月,原告a大學畢業後分配到被告b高校任教。2023年初,a在外單位報名參加了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報考上海c高校。4月中旬,收到c高校複試通知書,後因非典,複試推遲到5月底用**進行,6月中旬收到c高校調檔函。

經與b高校多次協商,提出改由b高校委培、辭職等多種解決辦法,請求b高校調檔。但被告以原告在外單位報名違反了學校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為由,拒絕辦理調檔手續。

2023年8月5日, a君向當地人事局提出關於要求人事仲裁的申請,後人事局在申請上批覆:該市目前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無法受理。鑑於調檔的最後限期日益臨近(經c高校同意延期調檔不得超過開學時的9月1日),2023年8月11日,原告向當地法院起訴,訴請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聘用合同,判令被告給予原告辦理人事檔案的調動手續。

被告未做書面答辯,但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出證據表示:第一,a君不符合單位報考條件。b學校2023年檔案《在職人員報考研究生管理暫行規定》,可以報考碩士研究生條件之一須本科畢業後在本校工作滿三年;報考程式之一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統一報學校人事處;不准報考條件之一有與學校簽訂的協議所規定的服務期未滿者。

第二,a君報考違背雙方《聘用合同》。2023年7月2日,雙方鑑訂的協議書第2條、第3條規定:a君保證在b高校工作滿五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五年服務期未滿要求離校,按校方有關規定處理。在規定的服務期內,報考研究生等按校方有關規定執行。第三,a君未經單位同意報名且是在他單位報考,不符合國家政策。

教育部教學[2002]13號檔案及有關附件規定,「在職人員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其他人員由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同意。」《報考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教育部高校學生司製表)要求考生所在單位必須詳細填寫「對考生的政治表現、外語水平、業務和科研能力的介紹,以及對考生的報考意見」,簽字後加蓋公章並強調非考生人事檔案所在單位蓋章無效。

當地法院擬定於9月1日**審理本案。不料,8月27日,原告撤訴申請。理由是本案審理、判決、是否上訴等還有乙個較長過程,開學在即,c高校研招辦對最後調檔限期已無法再延長。

由於時間關係,即便勝訴,已無意義。故申請撤訴,請法院允許。同日,法院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准許原告撤訴,訴訟費減半由原告負擔。

分析本案至此塵埃落定,但引起的法律問題值得思考。我國的人事制度改革已進行了多年,但效果並不明顯。

2023年《勞動法》的頒布,使企業與職工的爭議有法可依,但有關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卻無明確規定。2023年8月,人事部發布了《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要求全國各地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管轄範圍內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2023年7月6日,***辦公廳發布了《***辦公廳**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根據以上通知與意見之精神:

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認真做好人事爭議的處理工作,在公開招聘、聘用程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02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開始施行。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可謂有劃時代的意義,它明確了兩個最為關鍵的問題:其

一、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開始適用《勞動法》。該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在該司法解發布台前,《勞動法》只解決「勞動爭議」。其

二、人民法院介入了事業單位之人事爭議。該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這一規定使法院介入人事仲裁成為現實。事實上,無論是基於勞動合同產生的勞動關係或是基於人事聘用合同產生的聘用關係,均是基於公民的勞動權利而產生的僱傭關係。

過去有些地方實行人事仲裁一裁終局,實際上是剝奪了事業單位勞動者勞動爭議的司法救濟權。「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人事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經人事仲裁或勞動仲裁前置程式後,人民法院依法加以司法審查。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不屬於行政訴訟,但是否可以進行民事訴訟,此前,一直沒有明確規定。我國至今仍有不少地區沒有設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更不用說到人民法院打官司、進行司法救濟了。筆者拙見,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設定應借鑑仲裁法中「仲裁委員會」的設定,或類似於各地醫學會中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的設定,還可類似於各地勞動部門中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設定。

人事爭議仲裁性質也應為民間仲裁,應盡可能降低行政行為的影響。現階段,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設在**人事部門,在主體之間還存在一定的行政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但如果引起訴訟,當事人應是原爭議雙方。

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對人事仲裁裁決不服,不應打行政訴訟官司而應以原爭議雙方為當事人打民事官司。在沒有設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地方,可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參照適用《勞動法》。

本案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事業單位人事糾紛暫無法律依據,因當地沒有設定人事仲裁機構而又無法受理,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也無可非議。但遺憾的是,本案撤訴了,沒形成判例。筆者拙見,根據***辦公廳**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受聘人員可以單方面解聘合同」,以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如果a君因考上研究生而離開b高校,只需依《勞動法》提前30天通知單位,在雙方聘用合同解除後單位必須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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