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要求是否合理?(特急!),如此要求是否合理?(特急!)

時間 2022-03-20 22:10:08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這是父母的意思,就不用經兩個女兒的同意,父母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而不必經子女同意。

2樓:匿名使用者

在財產所有人沒有選擇遺囑繼承處置財產時,其財產便會在其死後進入法定繼承程式,具體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其立得有遺囑,那麼財產繼承就得通過根據遺囑要求來實行繼了,具體是: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也就是說,如果他的父母通過囑囑對產財進行處理的話,遺產就可以只有指定的人才能繼承了。當然之中間家庭共同產是可以分割的,遺囑對它沒有處理效力的比如說,他在外打工賺的錢,修的房,買的東西父母遺囑就不能對其進行處置了

3樓:蟲蟲的肋骨

如果是父母主動通過公證,過戶房子給孫子,那麼兩個妹妹是無權干涉的。也不需要兩個妹妹的同意。

禮儀的本質要求是,禮儀的本質要求是什麼

一 規範。1.禮儀是人類為維繫社會正常生活而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最起碼的道德規範,它是人們在長期共同生活和相互交往中逐漸形成,並且以風俗 習慣和傳統等方式固定下來。對乙個人來說,禮儀是乙個人的思想道德水平 文化修養 交際能力的外在表現,對乙個社會來說,禮儀是乙個國家社會文明程式 道德風尚和生活習慣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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