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的一道題,繼承法的一道題

時間 2022-03-12 08:40:11

1樓:匿名使用者

甲三與丙子之間屬於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具有繼承權關係,選擇a因甲三被丙收養,與甲大、甲二之間,不具有繼承權,不選擇甲二未成年形成撫養關係,與丁子之間有繼承權,選擇c甲大、甲二之間,具有繼承權,選擇d

答案:acd

2樓:匿名使用者

這道題主要考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得意見》第19-24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前因撫養關係的成立而互為對方繼承人,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且養子女與生父母、親兄弟姐妹的原繼承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需要注意:繼子女與繼父母、繼兄弟姐妹之間因扶養關係的成立而互為繼承人,且新形成的繼承關係不影響與生父母、親兄弟姐妹的原繼承關係。

a甲三與丙子為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b原繼承關係因收養關係成立而消除。b選項錯誤c甲二為丁的繼子女,即為丁子的繼兄弟姐妹,互為繼承關係。

d甲大甲二為親兄弟姐妹關係,互為繼承人。

所以答案為acd

3樓:夜聽雨落

如果是多選的話選a、c。

a項中甲三作為丙的養子,並且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是具有繼承權的,是丙的合法繼承人。

c項中由於乙、丁結婚時乙尚未成年,並與丁共同生活,因此和丁子一樣具有丁的繼承權。

4樓:潘增飛

這道題嚴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收養政策,編題的時候也考慮一下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否則純粹瞎編

5樓:

a甲三與丙子之間,具有繼承權關係

關於繼承法的一道題目? 30

6樓:匿名使用者

abe首先,在繼承中,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子女、父母、配偶,而本題只涉及到了子女,孫子輩的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選a

第二,因田某死與小兒子之前,所以田某小兒子擁有繼承權,因田某小兒子有妻女,所以田某小兒子的遺產由田某小兒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田某的遺產應由小兒子繼承的部分算做小兒子的個人遺產被再次繼承,但是並不是田某小兒子的女兒也就是田某的孫女直接繼承,所以田某小兒子的女兒以及妻子不能算作田某的繼承人,在此排除掉c、f,選b

第三,因田某大兒子死于田某之前,這就觸發了乙個專有名詞叫「代位繼承」,根據代位繼承規定,大兒子之子女(代位繼承規定必須是晚輩而不是配偶)替父親繼承田某財產並均分,所以大兒子之子女在本題中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大兒子之妻不是,所以選e,同時排除掉g,同時因為大兒子已死,而且擁有代位繼承人,所以d也排除掉

因為以上三條,所以答案應該選擇abe,而排除其它的求採納,求追分,全手打累死我了

7樓:

a b e.

法理解析:

法定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時,其有權接受的遺產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e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

一道婚姻繼承法的題目

8樓:匿名使用者

答1甲父有權請求直接撫養和監護甲,中國憲法規定第一監護人是父母 2有權利拒絕丙的撫養和監護,關於撫養與監護這種問題,當當事人(甲)可以正常的表達自身想法時法院要接受當事人的意願。 3只要通過甲的同意,外祖父母就可以取得甲的監護和撫養權一道婚姻繼承法的題目

關於繼承法的乙個問題 20

9樓:商標註冊

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0樓:匿名使用者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受繼承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做出接受或者放棄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因此,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也受此規定。

2.分情況而定,遺囑遺產,已經有效;法定情況,會有轉移的情況。

1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懂不懂法啊。不要照搬法條瞎說,你說的那條是用在遺贈上的,遺贈受領和遺囑繼承有很大的差別的!遺贈受領是不具有繼承人的身份的。

對於遺囑繼承的話,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財產分割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遺囑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其繼承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存在過了一定時間後被剝奪的問題。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應當積極行自己的繼承權,但是不會有喪失繼承權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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