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冤案的原因是什麼

時間 2021-11-03 07:15:13

1樓:科學普及交流

一,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禍首。

在目前發現的刑事冤案中,大部分都是由於嚴刑拷打造成的,刑訊逼供和引供、誘供是導致刑事冤案的根本原因。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不輕信口供,但是有的部門還是過分輕信口供,有的部門為了破案採取非法手段獲取口供,其恰恰是走向刑事冤案的必經之路。在每一起刑事冤案的背後,基本上都有刑訊逼供的黑影。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已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方法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二,部分執法人員的觀念和素質是產生刑事冤案的主要原因。

在我國,絕大多數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都能忠於職守、高度負責、秉公執法、大公無私。但是也應看到,有些司法人員思想觀念落後、業務素質低下,沒有經過專業的業務的培訓,習慣於傳統的追訴模式,盲目追求辦案指標,根本不顧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刑事冤案的發生與部分執法人員的錯誤和落後的觀念是分不開的。

只要執法人員的政治和素質低下,主觀上存在嚴重失誤,再科學的鑑定結論也淪為冤假錯案的**。在佘祥林案中,警察對屍體居然沒有做最基本的身份鑑定。現代刑事訴訟活動對科學技術的依賴性越來越強,但有的辦案人員缺乏專業知識,也可能導致認定事實和證據上產生重大差錯。

三, 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刑事冤案的客觀原因。

我國一直不承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沉默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引申出來的一項重要權利。刑事訴訟法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但是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這一“如實回答”的法定義務,不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對指控時無權保持沉默,同時也給了偵查人員以強制犯罪嫌疑人按其預斷進行交代的權利。沉默權的缺失極易使犯罪嫌疑人淪為刑事訴訟的客體,冤案的發生也就在所難免。

無罪推定原則是一項保障公民權利為核心的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個人在沒有證實有罪以前,應推定無罪。既然是無最的,偵查機關當然無權對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能確定有罪。”2023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款規定: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2023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23年8月通過的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32號一般性意見指出:無罪推定是對基本人權的保護,由檢察院承擔有罪責任的證明,以保證在證明刑事指控不存在合理懷疑之前,被告人被推定無罪,保證疑點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要求必須根據此原則對待被告人。所有公共機關有義務避免預先判斷案件結果,如禁止做出推定被告人有罪的公開言論。

被告人通常在庭審時不戴手銬或被羈押在囚籠裡,或被以表明其是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罪犯的方式出庭。**應當避免不利於無罪推定的報道。而且,預審羈押時間不應被認為是否有罪及罪行輕重的標誌。

2樓:匿名使用者

上面的壓力。上頭總是要基層公安部門快一點破案,公安部門頂不住上面的壓力,就嚴刑逼供。。。。。。太要面子

3樓:匿名使用者

古代現代都一樣,為之錢。。。冤案都是窮人,你聽過有權有勢的冤案麼?除非是皇帝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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