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主體的主體分類,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有哪些?

時間 2021-09-02 18:54:54

1樓:手機使用者

20世紀90年代以來,學者們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概括和抽象。經濟法主體的歸類體現了經濟法和經濟法主體的本質。

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巨集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制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巨集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巨集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後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裡,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

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有哪些?

2樓:高頓財經教育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在總體上分為兩大類,即調製行為和對策行為。

(1)調製行為的分類

調製行為就是巨集觀調控主體和市場規制主體所從事的調控、規制行為。

從調製行為的領域來看,可以分為巨集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其中巨集觀調控行為又分為財稅調控行為、金融調控行為、計劃調控行為等, 市場規制行為可以分為一般市場規制行為和特殊市場規制行為等。

(2)對策行為分類

對策行為是指市場主體所從事的具有經濟法意義的博弈行為,分為橫向對策行為和縱向對策行為。

橫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相互之間的市場競爭中所從事的各類行為。

縱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針對國家的調控行為所實施的博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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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慧聚財經

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可以在總體上分為兩大類,即調製行為和對策行為。

從主體角度作出的分類

單方行為和非單方行為、自為行為和**行為。

一般說來,調製行為是國家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在形式上與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達成合意。市場主體的橫向對策行為發生於多個市場主體之間,因而當然可以是非單方的行為。

從行為物件角度作出的分類

抽象行為和具體行為

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物件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而具體行為則是針對特定物件作出的,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調製行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為;而對策行為則一般屬於具體行為,市場主體的對策往往是針對特定物件分散作出的。

上述的調製行為一般也是要式行為;而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則主要關係到自身的利益,因而傳統的法律往往並不作特別的形式要求,但在經濟法上,則可能會涉及一些特別的形式上的要求。

從行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類

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調製行為既可能有積極的,也可能有消極的。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也與此相類似。

其他分類

合法行為與非合法行為

有效行為與無效行為

4樓:啾啾啾蕎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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