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提出離職申請,是否有法律效力

時間 2021-07-02 17:08:07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電子郵件的辭職申請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您可以看看下面的案例參考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 「電子郵件辭職案」覆水難收  案情回放:2023年6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審理一起用工糾紛時,首次確認原、被告之間往來的電子郵件有效。2023年2月24日,周女士就任公司總經理,月薪為12500

上海  「電子郵件辭職案」覆水難收

案情回放:2023年6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審理一起用工糾紛時,首次確認原、被告之間往來的電子郵件有效。2023年2月24日,周女士就任公司總經理,月薪為12500元人民幣。

後因工作瑣事一時賭氣,於同年6月5日向公司傳送了乙份辭職的電子郵件,明確辭職。同年7月10日,公司向周女士傳送了乙份接受辭職的電子郵件。此後周女士表示反悔,並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但沒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援。

她到法院起訴,法院對電子郵件進行認證後認為,周女士在郵件中明確表達了辭職的意思,其後她並未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明確的方式撤回辭職申請。同時,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辭職的電子郵件後,即未再上班,遂判決被告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合法有效。

點評:對辭職書的發出,即使是電子郵件,也必須慎重,「潑」出的水,可收不回來的啊。

2樓:濤聲海韻

有,郵件也是屬於書面提出。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式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3樓:坑爹小青年

公司批准的話,應該有的

電子郵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4樓:易水輕寒

電子郵件屬於法定證據種類中的電子資料。合法真實的電子郵件具有法律效力。專

在訴訟屬中,當事人可以將匯出的郵件放在軟盤中提交人民法院,經對方質證後無異議的,可列印出來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附卷。如對方有異議,應由人民法院按現場勘驗的方法取證,現場勘驗的筆錄應由雙方當事人當場簽字。

儘管電子郵件以電子資訊形式傳播和收發,不如傳統書證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後不易識別,但電子郵件也有其自身優勢,即其發件人和收件人為唯一,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唯一的使用者,其網際網路的帳號、密碼、使用者名稱在相對時間內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斷郵件真偽的因素有:

(1)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2)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系從網路服務商處購買的,還是免費註冊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審查郵件發、收時間。郵件如經國外的網路服務商傳送或經國際郵件**器遞送,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請網路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儲存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進行鑑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儲存、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電子郵件提離職申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樓:兆信防偽技術****

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條規定的書面形式可以是手寫的申請或電子郵件形式,只要是能以文字作為依據的形式都有效。

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電子郵件的辭職申請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您可以看看下面的案例參考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 「電子郵件辭職案」覆水難收  案情回放:2023年6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審理一起用工糾紛時,首次確認原、被告之間往來的電子郵件有效。2023年2月24日,周女士就任公司總經理,月薪為12500

上海  「電子郵件辭職案」覆水難收

案情回放:2023年6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審理一起用工糾紛時,首次確認原、被告之間往來的電子郵件有效。2023年2月24日,周女士就任公司總經理,月薪為12500元人民幣。

後因工作瑣事一時賭氣,於同年6月5日向公司傳送了乙份辭職的電子郵件,明確辭職。同年7月10日,公司向周女士傳送了乙份接受辭職的電子郵件。此後周女士表示反悔,並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但沒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援。

她到法院起訴,法院對電子郵件進行認證後認為,周女士在郵件中明確表達了辭職的意思,其後她並未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明確的方式撤回辭職申請。同時,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辭職的電子郵件後,即未再上班,遂判決被告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合法有效。

點評:對辭職書的發出,即使是電子郵件,也必須慎重,「潑」出的水,可收不回來的啊。

口頭提出的離職申請有法律效力嗎

7樓:雅盛法律

應書面提出提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口頭辭職是有效的,但是需要用人單位進行證明,員工已經通過口頭方式辭職。同時,辭職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9樓:找法網

口頭辭職沒有法律效力,應當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隨時口頭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不需要口頭辭職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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