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釋的原則是什麼

時間 2021-08-11 18:04:19

1樓:華律網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涉及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間的關係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規範中,《合同法》是立法水平較高的一部法規。在《合同法》的立法過程中,專家的意見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合同法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準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點和價值基礎。

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六條:1、 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2、 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5、遵紀守法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幾條原則的關係分析如下:

一、平等原則作為合同法的第一個原則,體現了締約的前提條件,這是各類合同得以訂立的前提。正如英國法學家波洛克所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如果沒有平等的交易地位,那麼交易的公正性就無法得到保證,正常的交易秩序就無法形成,受之影響,社會的經濟秩序便會紊亂,難以形成繁榮的市場。

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則同樣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完全自願的,而不是在任何強迫和壓力下作出的非自願的意思表示。平等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當事人在合同關係中地位平等。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合同當事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平等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只能處於與對方同等的地位,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能凌駕於對方之上。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

(2)當事人享有均等的締約機會。《合同法》要求在締結合同時,應給每一競爭者以均等的機會,從而保證每一競爭者都有與之締結合同的可能性。這種均等只是機會的均等,而不是締結結果的均等。

如果強調結果均等,則消除了競爭,不符合市場經濟的法則。(3)在法律適用上平等。當事人都應遵守法律、法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任何一方都應尊重合同,維護合同的效力,不得單方變更、解除合同,不得違反合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對當事人的保護平等。當事人依據有效的合同享有的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承擔的義務應當同等地履行。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可以以多種方式獲得賠償。《合同法》之所以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其一,地位平等是由商品經濟的客觀規律決定的。商品經濟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經濟。商品交換是將商品價值作為標準來進行的,客觀上要求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

其二,地位平等是合同自身性質決定的。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當事人只有平等對話才能訂立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二、合同自由原則體現了交易自由原則,交易雙方有根據各自意願為或不為交易行為的自由,該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干涉。合同自由原則繼平等原則之後,進一步為適格的交易雙方提供了廣闊的空間,這既是為交易者提供了空間,也是為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合同是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這種合意一旦完成也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

當事人必須受到合同的拘束。從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合同本質上屬於一種自由協商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以及相互間關係的行為。這種自由協商貫穿於合同行為的全過程,這也是合同自由的充分體現。

我國合同法中對於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我國建國以後,主要是以計劃經濟為主的經濟體制,強調計劃原則,國家對經濟實行的是干預和指令 的計劃管理,國家對當事人的自由作了極為嚴格的限制,這在相當大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的充分發揮。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由原則開始真正發揮它的作用。

要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減少對經濟的不適當干預,減少國家對於經濟發展的指令性管理,充分發揮市場主體所享有的自由。當事人享有的自由越充分,其交易關係越活躍,市場經濟才能得以真正的、充分地發展。我國新合同法已將合同自由原則這種精神貫穿其中,體現在合同法的全部內容中。

三、公平原則毋需多言,公平本就是一切法的價值追求,《合同法》亦概莫能外。沒有對公平的維護,就不會有更多的自由,締約就無從談起。公平原則要求在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應合理,不得傾向於一方而損害另一方的利益,任何一方都有權獲得與之承擔的義務相適應的權利。

具體表現在:(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時,應遵循公平合理的規則。當事人取得的權益與履行的義務在價值上要大體相當,不得偏向一方而加重另一方的義務或責任;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擔超出其享有的權利之外的義務或責任。

(2)對處於優勢一方當事人加以合理的限制。現代社會生產、流通的社會化和社會分工的進一步加劇,使得很多組織在訂立合同時獲得了明顯優勢。為了維護弱者利益,防止弱者因此受到損害,根據公平的要求,對處於優勢一方當事人應加以合理的限制。

如《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限制就明顯地反映了這一點。《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並應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提供格式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作出有利於對方,不利於提供條款一方的解釋。這種規定其目的僅在於追求一種客觀上公平的結果。四、作為民法帝王法則的誠信原則,自然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哲人拉哈爾曾經說過,在道德和幾何上都是直線最短。無信則不立,當事人無論行使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應當誠實守信,這樣社會的誠信度才會提高,社會的誠信度提高後,交易環境就會變得更加安全,就會促進合同的訂立和交易的進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利益以及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這就要求當事人在活動中,充分尊重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不濫用權利,認真履行義務。同時,誠實信用原則也有解釋 法律和合同的作用。它是司法審判人員在適用法律方面的有效補充,他們可以依據此原則運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正確處理糾紛。

在合同的各個階段都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訂立階段。儘管這時的合同並沒有真正成立,但當事人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

忠誠義務,不得欺騙對方,不得隱瞞事實,應將一些重要的情況告知對方,並忠於事實真相;相互協作,互相照顧,同心協力,不謀求不正當的利益,不損害他人的利益。訂立合同條款時應遵循此原則,儘量詳細、嚴謹,這樣有利於當事人彼此信任,也有利於合同的實施,因此這個階段的誠信原則也是很重要的。2、合同履行階段。

這個階段需要注意的內容很多,每一個方面都要依據誠信原則。對於履行標的,應當依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物,不能以次充好。如果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交付標的物,應該以同種類且其質量相同的物品替換,不影響當事人的利益。

除此之外,履行的數量在規定不太明確的情況下也應遵循誠信原則。對於履行合同的時間,雙方應該儘量在合同中約定清楚,而且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若未規定清楚,則應該依據誠 信原則,按常規履行。對於履行的方法,也要注意運用此 原則,能夠選擇最有利於對方、最有效率的途徑,就應採取這種途徑,當然這種選擇以不損害自己的利益也不損害對方的利益為前提。

3、 合同變化階段。這裡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關於合同變更,由於情事變更,原來的合同已經與現實情況 有所不符,比如物品的**與訂立合同時不一樣了,這時雙方應該以誠相待,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擇手段;二是關於合同解除,也應遵循誠信原則,依據合同條件解除的應該通知對方,使對方做到心裡有底;三是關於合同終止,這裡需要注意的就是合同終結後,可能還有一些附隨義務需要雙方履行,當事人也應本著誠信原則將最後的義務履行完。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對於合同的運用以及交易的安全和有效,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無論對於當事人的民事活動還是對於法官判案斷案都有重要意義。五、遵紀守法,非交易行為然,其他行為皆然。

現有的“紀”和“法”如同規矩和邊框,將社會上人們的行為規定在一個合法合理的範圍內;違紀違法,就是對現有秩序的破壞,沒有了秩序保障,交易就不再安全,社會經濟就無法發展。六、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實際上是遵紀守法原則的應有之意,區別只是行為依據的制定者不同而已。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也是誠信原則的體現,二者有著一定程度的交叉關係。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合同法中,它是合同法的組成部分,直接反映了合同法的指導思想和觀念基礎,它具有高度抽象、高度概括的性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比合同法的具體規則更具有穩定性,適用的範圍比之合同法的具體規則更為廣泛。參考: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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