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一家集團公司錄用,與子公司簽合同,因專案停建被調到另外子公司工作沒有簽合同符合勞動法嗎

時間 2022-03-17 14:40:13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因專案停建被調到另外乙個子公司工作,雖然沒有簽定訂新合同,但原合同繼續有效,並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的規定,是合法的。

2、由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準備離職,只需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切實幹滿三十天後,你與公司間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除。

離職要求6個月的交接期,顯然是違法的。

3、如果你在入職時沒有接受過使用專項培訓費用進行的培訓,或簽訂過競業禁止協議等,則無需在離職後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3樓:張彥一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要求離職交接6個月已違反法律規定,你可向公司通知解除合同,但應以書面為主,如將通知通過郵件傳送該公司等。

我與一家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又被增加了另一家子公司的工作

4樓:土流集團

法律規定的「不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也就是說,當用人單位與員工已就工作內容、績效考核標準進行約定的,則按照約定內容履行;當未約定時,則依照與其相同崗位的大多數員工普遍都可達到的標準執行。只要該員工很好地履行了約定的崗位職責,達到了任職時的要求或者可達到其相同崗位的大多數員工普遍都可達到的標準,即可以認定其具備了該崗位的工作能力,屬於勝任工作。

5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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