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行為如何分別核算,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2-22 11:45:10

1樓:綠水青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3號)規定:「……(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後,只有增值稅納稅人而沒有營業稅納稅人,只有貨物及勞務和應稅行為銷售額而沒有營業額,營改增的精神是基本平移原營業稅政策規定,免徵增值稅貨物銷售額和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應當分別核算。

例: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5月10日成立,2023年第2季度銷售貨物收入為6萬元,提供技術服務收入為4萬元,該納稅人如何填報季度納稅申報表?按小微企業減免增值稅申報還是按3%的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從會計利潤表上來看,本季度營業收入合計為10萬元(6+4),不能享受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免徵增值稅的規定,因此,該小規模納稅人第2季度應繳納增值稅3000元(100000×3%)。這樣的做法是錯誤的。

正確的做法是:貨物及勞務銷售額、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銷售額分別計算增值稅,銷售貨物收入為6萬元,提供技術服務收入為4萬元,各自享受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免徵增值稅的規定。

2樓:閻欣愉御鈺

營業稅為主兼營增值稅勞務,必須分別核算增值稅勞務,否則就要從高。連營業稅也從高交增值稅,只有核算清楚分別交。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有什麼區別?

3樓: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4樓:半闕相思

1、混合銷售: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4、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專案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擴充套件資料: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條件

1、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2、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在led電子顯示屏為客戶發布廣告,雖然涉及貨物led電子顯示屏,但led電子顯示屏只是為客戶提供廣告服務的乙個載體,其本身不涉及銷售貨物。

3、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物件和提**稅勞務的物件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物件,也是兼營行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如生產銷售led電子顯示屏同時提供電視廣告服務,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4、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如轉讓led電子顯示屏廣告位並為客戶發布廣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上列12項「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只有第2項和7項同時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也就是說,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以及其他「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均屬於兼營行為。

二、兼營行為:

1、定義: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2、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的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5樓:匿名使用者

1、銷售行為從屬關係不同

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包括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係,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服務等,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係。

2、實務處理不同

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

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專案,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乙個購買者(客戶)身上。

3、貨物和勞務關係不同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4、納稅原則相同。

混合銷售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徵一種稅,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兼營行為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擴充套件資料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乙個購買方取得的。

其中,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

參考資料

6樓:手機使用者

1)對於混合銷售業務來說,要看其主營業務到底是什麼,例如:生產企業銷售貨物並且提供運輸的勞務,這是混合銷售行為,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要看其主營業務是什麼,生產企業本身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因此此混合銷售首先界定為增值稅的混合銷售,那麼收取的運輸費應該作為價外收入與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一同繳納增值稅。 如果是醫院提供**並銷售藥品的,首先確定是混合銷售行為,然後再確定醫院的主營業務到底是什麼,很明顯,醫院是提供醫療服務的,並不是藥店,醫院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該混合銷售行為是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銷售藥品取得的收入應該一同與其提供的醫療服務繳納營業稅。

對於商店銷售空調並負責安裝的業務,請您按照我上面提示的思路自己分析一下,應該很好判斷。 (2)對於兼營行為:由於提供的兩項業務沒有關聯性,要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例如:

生產企業既銷售自產貨物,又設立自己的車隊對外單獨提供運輸勞務,這種情況下,銷售貨物和提供運輸勞務沒有關聯性,都是單獨的,那麼銷售貨物應該繳納增值稅、提供運輸勞務應該按「交通運輸業」繳納營業稅。 又如上述的醫院,如果既提供醫療服務又在醫院外部設立了乙個藥店或者藥品批發站進行藥品的買賣的話,那麼是屬於兼營的行為,提供醫療服務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銷售藥品的業務應該繳納增值稅

7樓:重慶向西

看貨物銷售與非應稅勞務的提供是否同時服務於同一客戶,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8樓:手機使用者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中同時包括增值稅應稅業務和營業稅應稅業務。比如銷售電梯並且負責安裝,電梯銷售是增值稅業務,安裝是營業稅業務。 混合銷售一般是看公司主營業務是什麼,如果是以繳納營業稅為主則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稅;如果是增值稅為主則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

兼營則是兩項業務,比如銷售電視,另外又提供運輸服務,運輸是另外簽訂合同。這兩項是一家公司能夠同時提供而已。 兼營如果能夠分開核算,就要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這就是在稅法上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最主要意義。

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銷售行為的區別

9樓: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10樓:東奧名師

2023年5月1日營改增後,混合銷售指的

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版。而兼營指的是權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相同點:既有銷售貨物的行為又有銷售服務的行為。

區別: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都只涉及增值稅,兩者區別在於是否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上。混合銷售行為是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兼營指不同的銷售行為涉及不同的增值稅應稅專案。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11樓:匿名使用者

混合銷售

與兼營的區復別

實踐中,

制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專案,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乙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徵一種稅,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而後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的區別,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有什麼區別?

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物天華寶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

增值稅中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區別

簡單地區分一下,兼營是同一個公司兼做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不同的業務,比如鋼鐵公司生產鋼材,鋼鐵公司還用本公司的載重卡車進行鋼鐵運輸業務,運輸收入繳納營業稅,鋼鐵生產銷售繳納增值稅。運輸業務和銷售業務是兩項業務。混合銷售是同一次銷售行為中,既包含增值稅業務,也包括營業稅業務。比如門窗生產公司銷售門窗50...

怎樣理解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舉例說明,越詳細越好

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東奧名師 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後,混合銷售指的 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版。而兼營指的是權...